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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学习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2020)【完整版】

天狐网络 发表于2022-09-24 14:15:03 本文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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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学习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2020)【完整版】

 

 学习《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基层基层宗教工作基础薄弱,宗教团体的作用发挥不够,宗教商业化现象,网络宗教问题凸显等,急需修订法规予以规范。新修订的条例顺应时代要求,针对突出问题,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为宗教工作的法治化创造了条件。

 一、强化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容 为了落实中央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围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了一系列规定。比如,第五条规定,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又如,第七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再比如,第八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权。通过这些规定,引导各宗教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

 化上自觉融合、在社会上自觉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加强了对宗教团体的规范和要求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和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各宗教团体的作用,对于党和政府做好宗教工作十分重要。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各宗教团体发挥作用不够的现实情况,单立一章,对宗教团体的建设作了若干具体的规定。比如,第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履行职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按照各自章程和制度开展活动。宗教团体应当组织引导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开展活动,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守法教育,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又如,第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这些规定和要求,为宗教团体的建设明确了方向,提供了行为规范,为宗教团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创造了条件。

 三、落实了政府特别是基层的服务监管责任 信教公民在基层,宗教领域的问题大多发生在基层,宗教工作力量薄弱的也是基层。针对这一情况,新修订的条例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行政执法等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新闻出版、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此外,针对宗教事务执法的现实需要,新修订的条例依法对各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为政府推进宗教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了依据。

 四、充实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内容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公民集体开展宗教活动的固定活动场所。加强宗教场所的管理,规范宗教场所的规划、建设及有关宗教活动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保证。针对实践中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新修订的《省条例》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充规定。

 一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管理。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明确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申请审批。

 二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明确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进一步明确管理组织的人员组成及其具体职责。

 五、细化了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的具体规范 针对社会各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新修订的《省条例》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特定宗教活动及有关活动的报告义务。明确跨设区的市、县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信教公民培训,举办具有一定规模或者有较大影响力的研讨会、论坛、庆典等活动,活动举行前,应当将活动方案报告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二是针对宗教商业化倾向,作了三个方面的禁止规定。除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以自养目的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外,具体规定了遏制商业化倾向的禁止规范和法律责任。其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

 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其二,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其三,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通过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方式,接受和变相接受宗教性质的捐赠。

 三是针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了明确规范。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网信、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是针对财务管理作了针对性的规定,明确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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