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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校内助学金管理办法范文 (2023年)

天狐网络 发表于2023-04-09 11:25:03 本文已影响

大学学生校内助学金管理办法范文 大学学生校内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体现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校内助学金由大学出资设立。第三条学生校内助学金资助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学生校内助学金管理办法范文 ,供大家参考。

大学学生校内助学金管理办法范文

  大学学生校内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体现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内助学金由大学出资设立。

  第三条

  学生校内助学金资助范围为我校具有国籍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定原因造成的临时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生校内助学金根据学生本人经济情况变化,在任意时间段内均可以申请,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校内助学金以自主申请的方式进行,家庭出现意外变故,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而导致出现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未能覆盖的贫困学生可以进行申请。

  第六条学生校内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5000元,二档为3000元,三档为2000元,每年在预算额度内执行,不设置比例。申请者需要准备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第七条学生校内助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须满足: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践行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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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研究,积极上进;

  5.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出现意外变故等情况,导致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经济困难,影响正常生活的。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团工作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评议,确定学生是否符合校内助学金资助条件以及需要资助的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助学金申请审批通过后,学校将一次性将校内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生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生校内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为发挥资助育人功效,做到不仅从物质上帮助学生,而且从精神上培育学生,从能力上锻炼学生,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并要求受资助学生参加公益性活动或劳动,培养他们勇于面对困难、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大学本科生校内助学金实施办法》(XX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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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安全检查和防火巡查制度

  为确保学校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报警、早处理,把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订防火巡查制度如下:

  1、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实验完毕和下班后必须仔细进行安全检查,关闭水电气;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每日在下班后检查本部位水电气等。

  2、各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在办公楼值班,晚间锁门前仔细检查各部位,尤其是防火重点部位,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理并向单位领导和保卫处汇报。

  3、各单位的义务消防队长是各单位的兼职防火员,应经常巡查本单位的辖区,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和设施,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4、各单位每月应由主要领导带队,教研室、科室负责人参加,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落实好防范措施,重大隐患在整改完毕前不得继续生产、使用。

  5、重大节日、寒暑假前应由分管校领导带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对全校进行安全大检查。

  6、重大活动开始前必须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所管理单位和保卫处共同对活动场所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3-

  对用电负荷等进行核实,应急照明是否完好,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齐备,必须指定专人打开疏散门,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7、保卫处应设立专职防火员,经常巡查全校公共部位、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实验室等,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处理和向部门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火险隐患应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8、专职防火员经常检查和维护全校公共部位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9、保卫处校卫队担负着全校24小时的巡逻值班任务,发现火情及时扑救、向领导汇报和报警。

  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督,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利用各类资金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包括新建、改建、-4-

  扩建和修缮的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安防技防、信息化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工程管理、财务和资产等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完成后应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咨询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依法、独立、严谨、规范、高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相结合,并重点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五)加强与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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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可以实施预算审计、结算审计、阶段性跟踪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

  (一)预算审计。投资估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审计部门实施工程预算审计;投资估算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自行审定工程预算,审计部门不定期抽审。

  (二)结算审计。报审造价在2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造价;报审造价在2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自行审定工程造价,审计部门不定期抽审。

  (三)阶段性跟踪审计。对投资估算在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性跟踪审计,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确定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审计内容。

  (四)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审计部门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建设工程投资立项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财务决算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具体按《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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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根据审计资源状况,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建设工程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审计重点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内容应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

  第九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定期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的审计与评价;

  (二)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决策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计与评价;

  (三)对建设工程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审计与评价。

  第十条

  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包干价、洽商变更估价、材料设备价格、索赔款、竣工结算等经济指标的审计与评价。

  第十一条

  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文件、答疑、合同文件的审计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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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付款审计是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用款拨付的审计与评价。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计划。工程管理部门在年初将经学校批准的本年度建设工程投资计划送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拟定相应的年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工作分(协)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当年度投资计划出现变更或调整时,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审计准备。根据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按程序和规定组建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及时收集审计实施所必需的资料;在审核确认送审资料基本完整后,予以正式立项,并编制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及主要审计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内容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根据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通过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踏勘现场、分析测试、编制工作底稿等必要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完成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对审计报告初稿和业务部门回复意见进行审核;按审批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文书并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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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分(协)管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立卷归档。结合学校和审计部门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审计实行项目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审计时,审计部门安排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协调和监督,并进行必要的规范性指导。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审计结果实行抽查复审制度,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复审,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审定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进展和结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的审计项目的审计费或计费费率,依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基本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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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的审计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小型维修改变建设工程的审计费用,列入审计部门专项预算。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建设工程分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弄虚作假的;

  (六)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结算的;

  (七)擅自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八)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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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纪违法的;

  (十)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校办企业和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XX号)同时废止。

  大学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审计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审计法》和《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审计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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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审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对本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审计厅及省高校纪工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校长应加强对本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和检查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学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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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奖励;

  (六)切实关心和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学校依法应按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设立审计机构,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接受法律和审计业务的培训。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或者其他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审计或者会计工作的经验。

  学校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校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校领导协助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抵制和揭露违法违纪行为,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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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机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购置单价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批量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仪器设备,批量购买10,000(含10,000元)元以上低值类物资(包括药品);

  (二)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本建设项目、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八)国家、上级部门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学校院、部、处、所、馆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校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机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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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调查,及时向校长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的自筹基建、修缮、二次装修,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重大的经济合同,重大的内部承包合同,清产核资的结果,以及校长决定需要审签的有关事项实行审签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经费预算、财务收支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收集证明材料;

  (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建议学校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五)根据学校的授权,提出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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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财物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监督、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学校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提供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资料。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机构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于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应配合学校审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认真做好审前准备,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认真做好审计记录,填写工作底稿,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也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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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审计机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校长审批,校长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将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审计机构可以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提请学校及学校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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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滥用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号文《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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