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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4篇

天狐网络 发表于2023-05-01 11:10:02 本文已影响

篇一: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工程款支付监管办法

  管理体系文件

  工程款支付监管办法

  密

  级:

  发放编号: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本修订记录

  序号

  版本

  修订人

  审批人

  生效日期

  备注

  (完整word版)工程款支付监管办法

  1.1总则

  目的为加强工程成本管理及资金流向控制,确保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保证我集团公司发包的工程按期完工,保护实际施工方、农民工、材料商等各方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和分公司的所有工程付款。

  2.1管理职责

  项目总做为第一责任人,整体负责工程付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保证我集团公司发包的工程按期完工。

  2.2招标采购中心对总包单位的履约能力、信誉度和对本办法的认可执行负责,保证总包单位的正规性、管理的规范性以及签订合同的合理性,保证相关责任可追、可查。

  2.3工程部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保证验收的工程质量和验收资料的完备性,确保工程款支付时所需资料的规范性、完备性,具体代表集团公司对总包单位工程款支付进行监管。

  2.4成本控制中心对工程动态成本负责,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要求,保证支付的工程款项核算数额准确无误,有效控制工程动态成本,防止发生超付现象。

  2.52.63.1财务部负责资金流向的控制,确保工程付款符合工程资金流向管理.

  法务监察中心负责对工程款支付管理过程是否违法进行监察,杜绝内外勾结侵犯公司利益行为。

  工程款支付管理

  各总包单位不得挪用拨付的工程款,提出工程付款申请时,项目公司工程部必须要求其提交支付工程款的用途清单及用款流向保证书,确保专款专用,确保总包单位及时支付本工地产生的工人工资、材料费、租赁费等。项目公司对总包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发现不合格或不真实的退回总包单位并对其进行警告,对支付总包单位的工程款进行有效监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要求总包单位提供所有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卡,发放工人工资时提供工人工资表,工人工资由我公司财务代发,直接打入工人工资卡内;对材料费、租赁费可以采取我集团公司财务代付方式或监督总包单位财务及时支付;对分包队伍应得款项可以采取我集团财务支付等方式。采用我集团财务代付款时,必须要求总包单位提供盖章、授权人签字的代付款申请。

  3.2项目公司工程部提出工程付款申请同时必须上附用于本次付款申请的用途清单【总包单位提供的工人工资表格(包括已垫付的发放表格)/材料商货款、租赁费及拟付款明细/实际施工队伍或分包队伍应得款项及其工程款用途清单、用款流向保证书等】和用款流向保证书等相关资料,集团审核工程款付款申请时同时审核是否上附以上资料。

  3.3财务部付款时,根据付款申请和付款明细支付给总包单位,要求总包单位直接背书,确保资金流向无误。每次付款同时给予当次申请付款额度5%的资金作为总包单位的自由支配资金。

  3.4工程部的监管计入员工绩效考核,重大失职按照《河北锐拓集团监察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完整word版)工程款支付监管办法

  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

  1、填写申请,上附合同、监理意见、结算清单、申请款项的用途清单【总工程部

  (发起申包单位提供的工人工资卡号和工资表/材料商货款、租赁费及拟付款明细/实际施工队伍或分包队伍应得款项及其工程款用途清单、用款流向保证书等】和用款流向保证书等相关资料(必要时附现场进度照片).

  2、对工程质量和填写的申请和所附资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完备性负责.

  整体负责工程付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

  项目总

  (审核)

  集团成本部

  (审核)

  1、负责审核工程造价,把控付款节点。

  2、对核算结果和节点付款负责,防止超付现象发生。

  集团财务部

  (审核)

  常务副总裁

  (审核)

  董事长

  (审批)

  1、负责审核累计支付金额及发票.

  2、对核对金额的准确性和发票是否与合同一致、真伪负责,防止超付现象发生。

  1、负责审核付款流程和各专业人员的审核意见。

  2、对付款流程和审核结果负责。

  财务部

  (支付)

  1、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付款明细进行支付,对施工单位背书进行审核。

  2、对资金流向负责。

  注:《工程款支付审批表》由OA办公系统发起,详见OA系统我的模板专栏。

  5.15.2附则

  本制度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篇二: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建项目工程款项支付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与流程,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工程款包括∶工程前期相关手续费、测绘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地质勘察费、各类检测费、材料设备购置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相关部门收取的各类税费及与基建项目有关的等费用。

  第三条基本建设工程款的使用应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内有关制度及工程合同,严格执行建设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实施工程款支付,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形象进度填写《工程款付款申请表》,并签字盖章,由工程监理、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后,经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必须提供所有结算资料,并积极配合学校委托的造价咨询(审计)公司完成对结算和审计核算工作,一次性解决所有历史遗留问题。

  -1-

  3.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价款以双方结算书签字盖章日期为对决算完成时间节点。

  4.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供审计核算报告、付款申请表、竣工备案证,办理除质保金外工程尾款。

  二、工程保修金的支付

  按照双方质保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填写《保修金支付申请表》,使用单位签字同意,现场验收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督办。

  第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9日起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

  -2-

篇三: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力度,规范所属工程的工程款支付行为,杜绝错付、超付现象,本着保障工程进度、控制成本的原则,根据山东黄金地产旅游公司《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工程尾款的支付。

  第二章

  工程款支付申请

  第三条

  段结算编制完成后,由承包人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附表一)一式叁份,公司工程部、成本部、财务部各一份,并附报量的资料,先由监理单位造价工程师和总监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再报给工程部主管工程师。

  第四条

  工程部主管工程师根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进行审核,检查签证及验收等所有资料、手续是否完整,签署明确的质量、进度及签证相关手续、验收等意见后,移交给成本部成本专业工程师。

  第五条

  成本专业工程师审核已完工程量及价款,依据合同条款扣出相应预付工程款、甲供材料款等款项。(每次付款前由项目公司材料主管提供书面甲供材款明细。甲供材在每次付款时可按合同约定或同比例扣出,如发现甲供材超供的,要将超供部分在下次付款前全部扣出。)

  第六条

  如果工程外委审计方式为跟踪审计,成本专业工程师应将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审计单位,由审计单位工程师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定书。

  第七条

  根据终审结果,由成本专业工程师负责填写《工程款支付

  申请单》中的“核定工程造价”、“已完成工作量应付金额”、“合同约定付款比例”。

  第九条

  监理费、跟踪审计费和规划设计费、勘察费等的支付,由各合作单位在达到付款条件后提交《

  费支付申请单》(附表2),经主管工程师和成本工程师签字后,由成本部成本工程师填写《工程付款审批单》(附表3),并将发票、《

  费支付申请单》附后。

  第八条

  在申请支付工程尾款时,必须先办理《工程尾款支付确认单》(附表4),该《确认单》作为支付工程尾款的前提条件,并附在《工程付款审批单》后。

  第三章

  工程款的审批流程

  第九条

  由成本专业工程师填写、办理《工程付款审批单》(附表3),并将发票、《工程款支付申请单》附后。工程结算款及尾款须办理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手续,方可支付。

  第十条

  财务人员负责核对《工程付款审批单》中的“本项目已付款总额”一栏。

  第十一条

  成本管理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负责做好解释工作,做到急事急办,绝不拖延时间、影响工期。

  第十二条

  《工程付款审批单》办理完毕后,由财务人员统一扣除工程罚款、代缴水电费(由工程部或其它相关部门在每次付款前提交给财务)及营业税等各种由我方代扣的款项后,才能办理付款,成本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记工程付款台帐。

  第四章

  工程款的支付细则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中,工程预付款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仅用于承包方备料的周转金,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数额以及逐次扣回的时间和比例。

  第十四条

  工程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工作量的15%,并在工程主体竣工前全部扣回。如有政策、法规规定在施工前支付的费用(如安全文明措施费),应在单体结构封顶前,从工程进度款中逐次全部扣回。

  第十五条

  在工程结算审结前,进度款的拨付不得超过工程完成总量的70%。

  第十六条

  成本部成本专业主管应于每月十九日前做好下月支付工程款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核,将审核通过后的计划汇总到财务部,由财务部将全公司的付款计划汇总后于二十号前报地产旅游公司总部,由总部工程部确认工程的形象进度,总部成本控制部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施工合同审核工程资金计划,再汇总到财务部门向上逐级签批。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地产旅游公司总部签批后的工程资金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出现未批或超过计划支付工程款的现象。由总部签批后的工程资金计划,仍需项目经理再次审核,最终付款额度以项目经理审批为准,并由成本部、工程部、财务部联签。(附表5)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附表1:工程款支付申请单

  附表2:

  费支付申请表

  附表3:工程付款审批单

  附表4:工程尾款支付确认单

  附表5:2010年

  月份付款计划明细

  附表1:

  山东金陵服务有限公司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第

  次)

  工程名称:

  标段: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形象进度

  及根据合同条款申请款额

  附件:1、预算书

  2、签证、变更等资料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单位公章)日

  期:

  监理工程师:

  总监:

  (单位公章)

  现场主管工程师

  核定工程造价

  已完成工作量

  ¥

  合同约定付款比例

  %

  应付金额(元)

  (大写)

  成本专业工程师

  备

  注

  附表21、本表仅用于工程款支付,不作为结算依据。

  2、跟踪审计单位阶段工程量审定书

  山东金陵服务有限公司

  费支付申请表(第

  次)

  序号:

  工程名称(栋号)

  合作单位

  合同价款

  我单位已完成工作内容:,按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应付款

  元,已累计付款

  元,本次申请付款

  元。请予审核。

  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合作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工程师意见

  已完工作节点:

  工作质量评价意见:

  已完成工作量应付金额¥

  (元):

  (大写)

  合同约定付款比例

  %

  成本工程师

  备

  注

  附件3本表仅用于进度费用支付,不作为结算依据。

  山东金陵服务有限公司

  工

  程

  付

  款

  审

  批

  单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

  成本负责人

  工程名称

  预计总价款

  (合同额、编号)

  工程部经理

  已完成工作量

  应付金额

  ¥

  财务部经理

  已付款总额

  ¥

  分管副经理

  本次付款金额

  (大写)

  ¥

  项目经理

  备注

  附表4山东金陵服务有限公司

  工程尾款支付确认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竣工结算审计完成

  工程无争议问题

  工程档案管理员

  建设单物资采购负责人

  位

  现场主管工程师

  工程部经理

  财务人员

  财务经理

  完成对物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

  物业公司

  单位公章

  注:1、签字人员必须签署意见,并注明签字日期;

  2、交钥匙工程必须由物业公司签章;

  3、可根据工程情况增减确认内容及相关人员;

  4、该表适用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后的尾款及质保金。

  附表5成本专业工程师

  成本负责人

  档案完整归档

  已无其他问题

  小区已完整移交物业公司

  已无其他问题

  2010年

  月份付款计划明细

  基

  本

  情

  况

  项目总累计已完工程量(万元)

  一期工程

  项目总累计付款数(万元)

  本月计划付款情况

  本月上报进度款计划数(万元)

  总部批复额

  计划付款

  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付款比例(%)

  合计

  二期工程

  小计

  旅游工程

  小计

  设计费

  小计

  合计

  成本部经理:

  工程部经理:

  项目经理:

  财务部经理:

篇四: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程序,保证工程款支付工作顺利进行,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三条

  工程款支付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现场工程款支付以项目管理单位为主体,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子司共同做好工程款支付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施工单位的管理规定由项目管理单位在招标时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第二章

  工程款支付依据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技术规范、施工图(含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费用增减的审批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的其它相关文件等。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工程款支付的基础,参建各单位必须熟悉工程量清单。

  (一)参建各单位相关人员应熟悉本项目的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方法;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订合同的基础,甲乙双方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1办理工程款计量手续。因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造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的,双方另行办理新增项目确认手续后,纳入工程款支付。

  第三章

  工程款支付原则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原则上按照里程碑节点(里程碑节点指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完成时间的节点,如房建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置合同支付条件。如采用月进度付款方式设置合同支付条件,须按一事一报的方式取得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条

  推行民工工资预扣保证金制度:在每次进度款支付时,按审批确定的支付额××%预扣作为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一个年度结束时,经项目管理单位确认未发生民工工资支付拖欠事件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或备料款),确需支付者,须按一事一报的方式取得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或实施)期内,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其它基本原则:

  (一)工程款支付须遵守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才能支付;

  (二)工程款支付的计量应做到实事求是,不重计、不多计、不漏计;

  (三)合同外增、减工程量须签订补充协议后,按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支付。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资料由支付报表与报表附件组成。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报表包括:工程款支付申请、过控单位审核意见、工程形象进度表、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文字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报表附件包括: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确认资料、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计量支付报表及相关附件、现场进度照片。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接到付款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上报。

  第五章

  工程款支付计量要求

  第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计量规则和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所有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的计算与汇总工作,必须正确无误,价款明确;数据精度要求:m3、㎡和m取小数后两位;t取小数后三位(即kg取到整数位);金额取整数,以人民币元计。

  第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计量必须及时办理,及时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范围、内容、单位、批准的单价进行计量。

  第十九条

  公路、市政工程支付计量须严格按照公路、市政工程支付计量的有关规定、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所附附件执行;当工程完工后进行终期计量与支付时,应进1行平衡变更(以使变更后的最终合同净价与最终计量总价相等)。

  第六章

  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第二十条

  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款支付资料须报表及附件齐全,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报表及附件的签字(或签章)要求:

  (一)所有文件(包括补充的图表资料)应有施工、监理、过控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签字和签章(意见、结论、日期);

  (二)工程款支付资料如出现严重违背工程款支付原则时,必须退回重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完成产值的××%(含税);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含税);工程建设项目在结算审计完成后,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结算审定总金额的××%(含税)。

  第二十四条

  合同外新增工程在未签订补充协议时,取得集团公司批准后,按新增工程造价的××%—××%进行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时,所属公司应暂缓支付工程款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工程款完成支付后,由财务部门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并抄送审计法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程款应以转帐方式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专用帐户。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招投标合同文件中应约定如下要求: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一般结算帐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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