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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账三方协议范本(6篇)

天狐网络 发表于2023-05-04 10:05:03 本文已影响

篇一:顶账三方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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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方顶账协议

  篇一:三方抵账协议书

  三方抵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甲、乙、丙三方对以下事实确认无疑:

  1、甲方拥有乙方xx万元债权,同时甲方对丙方负有xx万元债务;

  2、乙方拥有丙方xx万元债权,同时乙方对甲方负有xx万元债务;

  3、丙方拥有甲方xx万元债权,同时丙方对乙方负有xx万元债务。

  二、鉴于以上事实,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应收乙方的xx万元债权抵销其负有丙方的xx

  万元债务;

  2、乙方将应收丙方的xx万元债权抵销其负有甲方的xx万元债务;

  3、丙方将应收甲方的xx万元债权抵销其负有乙方的xx万元债务。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两方各执壹份,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二:抹账协议

  抹账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债权转移协议:

  甲方欠乙方货款(大写人民币:),乙方同意把该款转移至丙方,形成甲方欠丙方(大写人民币:。

  此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一份,盖财务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经办人:

  日期:

  乙方:

  经办人:

  日期:

  丙方:

  经办人:

  日期:

  篇三:三方顶账协议【房屋】

  三方顶账还款协议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为了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就丙方以自有房屋代替乙方顶付所欠甲方部分工程款的相关事宜,甲乙丙三方在平等、有偿、自愿、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年月日乙方因工程,共欠甲方工程款人民币元整(¥)。经三方协商,丙方自愿以个人所有的位于【房屋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抵顶乙方所欠甲方部分工程款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二、抵顶金额:每平方米元,合计人民币元整(¥),剩余欠款甲乙两方再另行清算。

  三、丙方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甲方,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四、丙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租赁,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丙方不如实告知甲方有关情况,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丙两方双倍返还抵顶所欠甲方的欠款。

  五、丙方应于(三方顶账协议)日内将房屋交付甲方,丙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甲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乙丙两方以该抵顶欠款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六、房屋交付之前的物业、采暖、水电等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未按约结清有关费用,影响甲方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丙两方应当自行及时结清有关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结费用30%的违约金。甲方已经代为支付该费用的,乙丙两方还应当全额返还。交付之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均归甲方。

  七、协议签订后,三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丙方和乙方共同协助甲方办理

  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八、甲乙丙三方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若因乙方或丙方的原因致使房屋无法按期过户,则乙丙方支付协议总价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三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十、因本协议产生纠纷时,三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若有配偶,需一同签字并写明同意协议约定以房屋抵顶欠款)

  年月日

篇二:顶账三方协议范本

  

  【会计】做平账和抹账是什么意思

  双方平账协议

  【会计】做平账和抹账是什么意思

  平账(名词):简单的说,就是让各个分类账户的金额与其汇总账户的金额互相核算相等。即会计中的所说的“账账相符”。比如说,原材料账户中的各个原材料的账户余额相加汇总,与总账中的原材料科目相等,这就叫平,如果不相等,那就要进行查找原因,是否是凭证记录有误,凭证是否借贷相等;账簿记录是否准确;凭证汇总单是否借贷记错。

  平帐(动词):就是把各个分类账户的金额与其汇总账户的金额互相核算原本不相等的情况,经过合理合法的调整,变为相等的行为。即“使账账相符”。

  货物“抹账”是指有连带债务关系的企业间,为了相互收回债权或偿付债务,第一方债权人将第二方债务人用于偿还第一方债务的货物(含固定资产)直接用于偿付第三方债务。这实质上是多方之间进行“顶账”。例如:甲、乙、丙三个企业间,甲方欠乙方货款,乙方欠丙方货款。为了解决债权和债务问题,经三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将甲方欠乙方的货款、用甲方货物作价直接送给丙方,用作乙方偿付丙方的债务。

  财务往来帐以三方协议平帐的账务处理有何注意的,如税务方面需交印花税吗

  三方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涉及到税务问题,税务局也不会认可,如果要平账应该请有资质的事务所办理。

  经协议,一个公司的债务由另一个公司偿还,如何把账做平

  用一个债务偿还协议或财务应付账款偿还协议,由三方公司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法人签字,一式三份,财务入账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具体格式可以百度一下协议的标准模版,只要三方签字认可就可以入账做平。

  我公司欠对方公司200.00元,现在对方不要了,请问做一个平账说明函应该怎么写?

  其实这个不应该自己写,应该由对方单位出具放弃债权的声明,或者获得对方已经不存在(不如公司已经注销,个人已经死亡)等相应证据,当然你这揣金额很小,自己写清楚欠什么公司多少,对方由于什么原因不再要了就行了

  如何平账,请教了!

  这两家客户实际上是一家客户吗?如果是一家客户,但是开了两个二级明细,若是一笔业务,只是在收钱时,二级明细用得不同,你这样做没有任何问题,而且也没有必要写什么说明。

  但若借方和贷方余额表示的是两笔不同的业务,或者是两家不同客户,那么你账做掉了,不写说明,税务也不知道,如果你很诚实写说明了,税务反而会知道。

  但问题在于,若你和审计关系不怎么样,审计知道了,也等同于税务知道了。

  会计明细账中负责类,平表示什么意思

  借贷相等,且期末数=期初数+贷方发生额-借方发生额

  账本做平了用的什么符号

  用“Ω”符合会计基础工资规范。

  找人平账的给好处费有什么风险

  管理费用月末要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无余额,按各明细科目分别结转,不需另设综合费明细做结转,即你所说的第1种做法

  会计记账平的符号怎么写

  会计记账平的符号:

  就是一个O,中间加一条波浪形的线条,就是平的符号了,写个平字也可以。

  往来平账

  5分直接相当于B公司把钱给了A公司。。然后A公司自己买的车。。。随便说说。。呵呵

  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另一方可以是:

  行政合同的法律关系

  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另一方可以是:

  A

  某行政机关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答: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与企业是平等的主体,他们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依据: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A.收养关系

  B.劳动合同

  C.税款代扣合同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监护合同适用

  《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

  例: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09真定

  A、收养合同

  B、劳动合同

  C、税款代扣合同

  D、赠予合同

  答案:D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的区别?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而事实关系是没有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而事实上存在的关系。就好象以前说的“事实婚姻”。婚姻必须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缔结,但是事实婚姻没有经过法律,却以“婚姻形

  式”存在。这就是事实婚姻,也是一种事实关系...简单的说,你签一个合同就是法律行为

  你拣到一千块钱就是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事件;

  一,行为包括: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1,民事行为包括:

  A、依内容分类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其他行为;

  B、依效力分类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包括:

  A、无因管理行为;

  B、部分不当得利行为;

  C、正当防卫行为;

  D、紧急避险行为;

  E、侵权行为;

  企法网

  www.enterlaw.net

  法律制度与法律的关系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1986年公布《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规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1.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包含的权益:财产权益、非财产权益。

  2.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2)债权:债权人的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债权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3)知识产权: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余下全文>>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

  对法律关系客体的概括最全面的是包括以下内容:

  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行为、权利(如权利质权的客体就是用于出质的权利)、法律关系本身(形成权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俯。

  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权利的客体,二者是同一的。

  你的问题应该选bcd

  政府行政部门违约,我都能获得什么赔偿??

  20分在这个里面,我个人觉得你们之间应当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构成合同生效要件,这是行政机关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在一般民事活动中实施的普通民事行为,与你形成了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审计不能成为逃避民事责任的理由

  因此,行政机关违反合同的履行义务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你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行政机关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行政机关在财政收支、财务支出等领域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行为,则是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就其行政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接受法定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行政行为,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出现的法律责任也是行政责任。

  在审计机关就此所涉搬迁补偿支付,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结论或行政决定,仅对行政相对人也即该行政机关产生拘束力。

  因此该案中,我个人认为你可以以违约起诉该行政机关。

  ps:我现在才是法学二年纪的学生。所以可能观点还不一定成熟。最好去咨询一下律师吧~希望你可以维护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长合法吗?该怎么办?谢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障。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应当具备那些必备条款呢?

  1.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一般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其中最常见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十年以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对于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特殊行业,比如建筑业等,这种劳动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

  2.工作内容。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的原因。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这些内容要求规定得明确、具体,以便于遵照执行。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某项劳动提供的必要条件。

  4.劳动报酬。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主要目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的数额或计算办法。劳动报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期限和形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等。

  5.社会保险。目前北京市执行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项,其中前三项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6.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必须遵守的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规则。

  7.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终结和撤销的条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的终止进行约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一旦出现,劳动合同就会终止。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包括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违反约定或者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8项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事项。

  所以您说的这份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与二房东合租,需怎样签合同更安全

  与二房东合租合同范本

  与二房东合租,需怎样签合同更安全

  看房主,身份证,房产证。

  让他把房东找来,当然,这只是保险起见,一般去看房了,觉得二房东不像骗子的话,那住过去也没事,交一个月的钱住一个月,也别交太多了。他既然是二房东估计也会从中捞点,也不想你见到房东,房东既然租给他了,也不想太麻烦的经常接待新房客。看看二房东的身份证也就差不多了。如果你是女的,他是男的,你还是再考虑考虑安全问题。严格来说还是三方见一下比较稳妥。

  如何和二房东签订租房协议?

  如果是中介公司所提供的租赁房源,你可以和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否则必须原房东的身份证明和二房东与原房主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你所要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需有原房主签字。

  求与二房东租房的合同范本,在大房东同意二房东转租的情况下,大房东也签字认可的合同范本

  房

  屋

  转

  租

  合

  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租方(甲方):

  受转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1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1、转租房屋的情况

  1-1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____(区/县)____路____弄(新村)__号__室的____(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书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____(全部/部分)即__号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1)。

  ―1―

  1-2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2)、(3)中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同意附件(2)、(3)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满向甲

  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2、租赁用途

  2-1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赁证)(编号____)。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乙方承诺按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2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3、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____(租赁合同/前1个

  转租合同)的租期。

  3-2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转租期届满前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2―

  4、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为(__币)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币)___元。(大写: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___角整)。

  该房屋租金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___(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___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1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5、其它费用

  5-1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等费用由____(甲方/乙方)承担。其它有关费用,均由____(甲方/乙方)承担。

  ―2―

  5-2乙方负责支付的1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

  __________。

  5-3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月的租金,即(币)

  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余下全文>>

  和二房东的租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1、楼主问:与二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答:如果不出意外,二房东不具备签订租房合同的资质。

  也就是说,楼主手里的租房合同是违法的。因此不可能具备法律约束力。

  2、楼主问:新房东??他有权这样做吗?

  答:有权。

  3、楼主问: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答:当然可以。

  但对象不是房东,也不是新房东,而应该是二房东。

  大房东怎样和二房东签租房合同

  租房合同与一般正常的租房合同的区别在于

  1。允许转租;

  2.房屋设备的维护由二房东负责。

  3,租期较长。

  其它应该一样的。

  房东已经和二房东签了合同

  我和二房东合租的话可以和房东签合同吗

  如果不可以的话我要和二房

  当然是要和房东直接签合同最好。你再看看一般二房东手里的合同上写没写他可以不经房东转组之类的关于合租店面二房东与承租方的合同协议内容

  25分如果承租方没有违反协议规定和法律规定,二房东还是要赔偿承租人的损失的。

  如果协议中很明确这种赔偿方式只适用于“甲方向屋主提前解约”带来的损失,那么就不适用该条款特别约定的赔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要赔偿,而是根据合同法的赔偿而非根据合同条款的赔偿。这样表述你能理解吗?

  和二房东签的租房合同有效吗

  有效。但是一定要看下二房东和房东签的合同日期有没有到期,防止二房东跑路;另外也要看下房东和二房东合同上有木有写不允许租给别人。总之,最好留意下,以防有啥意外。

  和二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有效吗

  无效,房东人老实或者不懂法默认的话无效合同能履行,房东懂的话分分钟撵你出门。

  租房那些事儿:和二房东签约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建议看下这个,政法大学博士毕业的律师讲解关于租房维权的事,黑中介、二房东案例都有。

  开始工人和老板协议书怎么写

  工人与老板的安全协议

  开始工人和老板协议书怎么写

  百度里应该有模板,找一个合适自己的根据自身要求并做修改就好

  个体老板对工人的工伤私了协议怎么写

  可以申请律师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代书。

  求一份:老板与员工之间的合同书

  范文: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__之日止(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考核指标每月(每季度、每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

  康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________________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________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余下全文>>

  工人工地出了工伤小包工和大老板签了安全协议大老板有多大责任

  40分1.你现在不是要确认小包工和大老板的责任问题,而是首先必需去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只有工伤被社保局认定后,你才具备法律保障。baike.baidu.com/view/8658150.htm2.小包工和大老板签订了安全协议,当然是由大老板负责,但签订的具体条款是怎样区分的责任一定要搞清楚。

  写一份工人工作期间出现事故老板概不负责的合同怎么写

  此类合同与现行法律相悖,无效。

  老板要和工人签私人合同,能签吗?签了有什么后果

  签合同要看清楚内容,别乱签私人合同!

  我是建筑工人从事高空作业.工程单包工,和老板签的合同是有安全事故我要负全责.这样的合同合法律法规吗?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如果你有资质的话,应该是:由于你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由你负责;由于外部(非你的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负责。附:《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老板差工人工资怎么写协议

  写清楚工钱从哪天到哪天计算,从事的工作,单位的信息,和个人信息。打算什么时候还,为什么欠。协议实际是欠条,这不清楚容易变成间接证据。

  我和介绍人签订的劳务协议,介绍人又跟工人老板签订的劳务协议,协议中写着结算都是由介绍人负责,工人老

  你是干什么的?

篇三:顶账三方协议范本

  

  房屋顶账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为了实现债权,盘活资产,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房屋顶付欠款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有偿、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21年7月12日,乙方总计欠甲方现金人民币伍拾捌万叁仟肆佰壹拾三元(583413)整。

  二、乙方用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六号缤纷南郡小区4幢3单元32701室124.38平方米住宅楼房的首付款人民币贰拾陆万陆仟贰佰贰拾贰元整(266222元)及楼房内的家具、设施、设备、及已经向银行还房贷36个月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壹佰陆拾陆元(146166元)整及名下停车位等顶付欠甲方现金人民币伍拾捌万叁仟肆佰壹拾三元(583413)整。

  三、甲方自20xx年12月27日起,开始向乙方办理住房贷款银行(中国银行)还房贷。四、20xx年12月26日之前,乙方顶付甲方的楼房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均由乙方按期足额偿还,如果20x年12月26日之前由于房贷因偿还问题与银行或开发商产生的纠纷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将顶账楼房及其一切房产手续交付甲方。

  六、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协助甲方共同办理顶账楼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但所需税、费由方承担(不包括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税费。

  七、自协议签订起,该顶账房屋的使用权完全归甲方所有。

  八、甲乙双方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协议约定内容,如果乙方中途反悔或者甲方还完房贷后乙方不配合甲方办理顶账楼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则按照在此期间甲方向银行所交付的房贷总额和20xx年12月26日之前乙方欠甲方总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叁仟肆佰壹拾三元(583413元)整累加后的金额,自20xx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息贰分计息,并每满一年后自动将上一年利息计入本金下一年也开始计息累加偿还甲方。

  九、若发生第八条违约现象乙方无能力偿还或拒绝偿还,则由担保人按照第八条内容替乙方偿还甲方。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担保人三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债权债务房屋抵顶转让三方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实现债权,盘活资产,妥善解决甲、乙、丙三方的债权债务问题,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债权债务房屋顶付转让相关事宜,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共计

  万元人民币,乙方拖欠丙方共计

  万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针对甲方的债权共计人民币

  万元全部转让给丙方行使,甲方按照本协议将位于

  房屋直接抵顶给丙方,于年月日前待

  事宜处理完毕后3日内,将房屋:

  过户至丙方名下抵顶欠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①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其转让的债权系基于真实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债权;③其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乙方承诺并保证:

  ①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其转让的债务系基于真实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债务;③其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3、丙方承诺并保证:

  ①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其转让的债权系基于真实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债权;③其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标的金额下的债权,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标的金额下的债权。甲方履行义务后,丙方应向甲方出具抬头为甲方全称的发票。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三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遵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投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自三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过不了户的房子协议如何协议?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不能对抗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但在双方之间,债权已经成立,双方都受到相关条款的约束,其后的取得产权证书、协助过户等行为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不能达到上述目的,购买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二、没有房产证的安置房买卖情况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因为尚未领取房产证,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就为日后纠纷产生留下隐患,而加上房价飞涨,不断出现卖房人变卦,买房人起诉的情况

  如果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认定合同效力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而上海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被允许上市交易之前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的政策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但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过不了户的房子如果是因为无法办理房产证导致的,那么即使签订了协议的情况下,也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所签订的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应。在对方反悔的情况下,房子是可以被对方收回的。所以没有房产证的房产,如安置房或者拆迁房产是不建议购买的。

  过户不了的房子,肯定是有原因,小产权房,集资房,未到期的经济适用房,没有房产证的安置房,具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商品房等等。有以下几种情况,每种情况的解决方案不同。

  第一种情况是未来可以办理产权证,可以写一份协议,受法律保护,等产权证可以办理时再进行过户。

  第二种情况,永远无法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只能居住,上帝保佑,纯靠运气。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万一原房主要收回房子,或者遇到拆迁,要看政策,可能没有赔偿,或者赔偿一点点,正常也是赔偿给原房主,那时就会有很大的纠纷,所以要谨慎购买。

  第三种情况是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证,或者整栋楼只有一本集体房产证,无法进行分割。这种房子比较麻烦,不过相比第二种会安全一些。也只能住了,写个协议,有一定保障。

  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个人建议,找个律师,做个见证,当面签署协议,可以花一点费用,请律师写一份协议。

  因为不知道房子不能过户的原因,下面我只能简单的写一个房产买卖协议。

  房产买卖协议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产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_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_平方米;附属间面积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二、甲、乙双方议定得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房款,即人民币(大写)***元(¥:***元),乙方同时将该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该套住房的现有证件及相关手续转给乙方,房屋转给乙方时,其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可以协商,预留部分等过户后再给)

  三、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提供过户过程中的一切便利,若因甲方不积极配合,乙方造成房产不能正常过户,甲方应无条件将购房款如数退还给乙方,有甲方将房屋收回,但是,收回房屋应该依据收回时的市场差价补偿乙方。

  四、甲方应该保证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没有任何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到位。

  五、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有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可以协商)

  六、房屋转让后,自转让之日起,有关因使用该房产涉及的水、电、暖等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契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补充协议:由于该房产没有产权证(可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完全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利,遇到拆迁赔偿,乙方享有该房产的全部权利。若遇到国家政策,可以办理产权证,甲方必须配合办理该套房产的一切手续,直至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

  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甲方(卖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地址:联系电话:证人:地址:联系电话: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关注我的头条号,这里有更多精彩的内容。谢谢!

篇四:顶账三方协议范本

  

  抵帐房三方协议范文买抵账房需要签什么合同注意什么

  你需要注意几个关键问题:

  1、你买的这套房产的权利状态,如果这套房子已经通过房产抵押登记抵押给了那个公司,那么你就需要等这套房处于净产状态,你才能去付款。

  2、你与产权人开发商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与第三方无关,不需要”看这个公司和开发商的抵账协议“,和你没有关系。

  3、购房需要评估,去房管局签合同,第三方监管协议,去办理过户手续。资金通过第三方监管账户,与你说的公司无关。

  4、如果房产已经被抵押,你签房产买卖合同的时候,需要看看里面是不是有陷阱。更多

  这个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那公司说我需要交2000快诚意金,然后大约1个月银行那边能放,然后派人带我去开发商那签合同,签的合同,能备案吗?是一手房还需要过户吗?

  看来被我猜到了,过户必须是净产,也就是说无抵押、无查封、无扣押、无纠纷。

  如果公司这边有你比较可靠的人,房产价格值得你冒险一试,你还是可以做这个交易,就是合同你要看清楚,你接受他们条件需要一个前提,他们承诺大约一个月,你可以给那个公司两个月的时间,让该公司在中间做个保证,如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什么?合同怎么拟,就看你自己把握。

  如果公司搪塞,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就是说这套房子买起来还是有风险的,就算是一个月他从银行拿到房子的转让权也是有转让的风险吗?我怎么判断这个房子是不是净产,风险在哪里?

  忘了说这个房子是可以贷款的!所有购买程序和新房一样

  1、合同里面是否有对你不利条款的潜在风险。

  2、你付首款或定金后,房产长期不能过户的风险。

  这种房子最好去房管局查询一下,前期麻烦,避免后期不必要麻烦

  “抵账房”是指因房地产开发商欠材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材料款或工程款,由双方协议或按照法律规定将已建成的商品房抵作材料款或工程款给材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房屋。

  1、审查开发商是否五证俱全。所谓“五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或者由开发商、材料供应商、购房者签订三方购房合同。无论是签订三方还是两方购房合同都应明确出卖人是开发商,开发商应当承担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既可以在办理更名过户时减少相应的费用同时也有利于在出现房屋买卖纠纷时,更充分保护购房者的权利。

  由于是开发商抵账给出卖人的,因此,往往出卖人手中只有所出卖房屋的抵账凭证,没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或能够直接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这样,就形成了开发商、抵账房屋出卖人、抵账房屋买受人间的三角关系。

  由于开发商的以房抵账行为已经结束,因此,个别开发商出于不同的原因不愿意配合房屋出卖人同房屋买受人办理相关的商品房产权手续,从而使得抵账房的买受人处于与开发商不能直接对话,与卖房人虽能对话但解决不了房屋产权问题的两难之中。

  参考资料:

  一、开发商抵给建筑商的房子叫抵账房,也叫顶账房,就是抵债房,主要是指债务人无法以货币偿还债务时,将自己的房屋作价支付给债权人,再由债权人出售的房屋。

  二、购买抵账房的注意事项:

  “抵账房”对普通购房者来说绝对是个诱惑,一套“抵账房”的价格比开发商价格少则便宜几万,大户型则能更多。但消费者也应注意到,开发商拿来顶账的房子大多是大户型,且朝向、楼层相对较差,购房者在考虑价格因素时,还应该对房屋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购买“抵账房”应注意:

  1、审查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所谓“五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或者由开发商、材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购房者三方签订合同。无论是三方还是两方签订购房合同,都应明确出卖人是开发商,开发商应当承担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应费用,同时也有利于在出现房屋纠纷时,更充分保护购房者的权利;

  3、购房者要索要正规发票。买房前应就办理房产证相关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三、购房抵账房的时候,还要避免开发商将一套房子顶给多个供应商,或者交了全款给“中间人”却拿不到房子等情况。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到房管部门查一下该顶账房是否有备案登记,各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被抵押过,以防上当受骗。

  工程三方协议范本,仅供参考。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总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乙方将xx防水工程分包给丙方施工,为明确三方的责权利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工程内容:。四、工程造价:约xx万元,x元/平方米,按防水工程实体的防水外表面积(按规范要求应做附加层的部分另计算单层面积,但搭接层不重复计算面积,只计算单层面积)进行结算。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单价一次包死(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检验检测费、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六、工期: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开工日期以乙方通知为准。如工地不符合开工条件和天气原因工期顺延。

  七、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八、材料要求:所用材料应提供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承担有关费用。防水及附属材料必须用原生材料生产,否则除更换为原生材料生产外,施工方承担工程造价20%的违约金。

  九、材料规格及厂家:材料为“奥斯泰”牌PVC防水卷材,1.5mm厚和“奥斯泰”牌AST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1.5mm厚。山东聊城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生产。

  十、工程款支付方式:(1)材料进场后付合同价款的40%;(2)底板施工完毕后付合同价款的40%;(3)挡土墙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至合同价款95%;(4)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一年内付清。

  经监理公司、总承包单位签字认可后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丙方工程款。

  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和乙方有权对丙方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协调内部关系,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丙方必须严格组织施工,服从管理,配合各种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3、施工过程中丙方应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如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丙方全部承担。

  4、丙方应保障甲、乙方免于承担因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索赔、赔偿、诉讼等任何费用和责任,如发生以上情况,其所有责任和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5、本工程由丙方的直属队伍施工,不得转包、分包。如发现转包、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不支付丙方已发生的费用。

  6、总包单位取费、计税后扣除防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上述费用与丙方无关。

  十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前丙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好一切必备的资料并交乙方,如延误承担有关责任和损失。

  十三:违约责任:

  1、因丙方原因,工程每拖期一天,罚500元。

  2、出现质量问题,丙方承担甲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工程保修:丙方负责工程的保修并支付发生的费用。

  十五、争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壹份。

  十七、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二〇xx年四月一日

  开发商是抵押,抵押给银行了,签合同说一年内解压签合同,把握哪

  有抵押,会影响到贷款,我当时用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必须没有抵押的。你的是银行抵押,可以去问问抵押银行。有的商贷是允许开发商抵押的房产出卖的。

  开发商说可以贷款,如果开发商到时候还不上钱,银行会收房子吗?那我的钱怎么办

  我觉得还是让开发商给你出个东西比较好,口头的东西没法做证。

  这样的抵押房子说在开发商更名,能网签吗?有备案吗

  不清楚,青岛这边不允许更名了(因为房子卖的都太火了)。更名、网签的问题得问房管局。

  购买这样的抵帐房没有什么风险,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必须直接跟开发商签订。要卖房人带你和开发商谈,让开发商网鉴成功,正式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发票或专用收据,房屋维修基金票据,全部交到你手上,如果还不放心的话,叫卖房人带你一起把购房合同拿到房管局去查一查是否登记到了你的名下。

  3、房款交给开发商。原则上你只能将钱交给开发商,一般是存入开发商设立的银行监管帐户,再由开发商将钱交给卖房人,如果开发商同意你直接将房款交给材料商,必须在票据上注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成功,就是房管局已经备案将此房登记到你的名下,别人买不走,所以没有问题,放心购买。

  抵账的会计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附注:涉及的会计分录

  1.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

  2.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销项税

  3.借: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4.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方协议必须三方全部签字盖章才有效,有任何一方不签字都不生效的。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

  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顶账三方协议范本

  

  三方抵账协议范文

  三方抵账协议范本

  抵账指用实物或劳力等还债,那么关于抵账的协议书有包含哪些内容呢?以下是为你的三方抵账协议范本,希望能帮到你。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甲、乙、丙三方对以下事实确认无疑:

  1、甲方拥有乙方XX万元债权,同时甲方对丙方负有XX万元债务;

  2、乙方拥有丙方XX万元债权,同时乙方对甲方负有XX万元债务;

  3、丙方拥有甲方XX万元债权,同时丙方对乙方负有XX万元债务。

  二、鉴于以上事实,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应收乙方的XX万元债权抵销其负有丙方的XX万元债务;

  2、乙方将应收丙方的XX万元债权抵销其负有甲方的XX万元债务;

  3、丙方将应收甲方的XX万元债权抵销其负有乙方的XX万元债务。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两方各执壹份,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丙方拥有甲方万元债权,同时甲方合法拥有乙方万元的债权,乙方合法拥有丙方万元债权的事实,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三方同意,甲方以对乙方的万元债权抵销对丙方的万元债务,丙方以其承接的甲方对乙方的万元债权抵销对乙方的万元债务。

  2、抵销后,甲、乙、丙三方之间不再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抵消的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丙方承担支付,与甲、乙方无关。

  3、三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那么违约方按《法》规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两方各执壹份,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协

  议

  书

  甲方:XXX

  乙方:XXX

  丙方:XXX

  鉴于丙方拥有甲方*******元债权,同时甲方合法拥有乙方******元的债权,乙方合法拥有丙方******元债权的事实,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三方同意,甲方以对乙方的******元债权抵销对丙方的******元债务,丙方以其承接的甲方对乙方的******元债权抵销对乙方的******元债务。

  2、抵销后,甲、乙、丙三方之间不再具有债权债务关系。

  3、三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那么违约方按《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篇六:顶账三方协议范本

  

  谭喜佳、孙永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11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安秦长虹王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喜佳;孙永强;谭贺群

  【当事人】谭喜佳孙永强谭贺群

  【当事人-个人】谭喜佳孙永强谭贺群

  【代理律师/律所】齐瑞铎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齐瑞铎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代理律师】齐瑞铎

  【代理律所】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谭喜佳

  【被告】孙永强;谭贺群

  【本院观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1/2【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清算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着重审查借款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根据各方当事人所述意见,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谭喜佳2013年10月25日是否向孙永强偿还了300万元借款本金。二、2017年4月14日孙永强出借本金是240万元还是130万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2013年10月25日谭喜佳是否向孙永强偿还了300万元借款本金的问题。谭喜佳认可收到孙永强银行转款290万元和10万元以房抵债,双方对于该300万元借款合意的形成和真实交付均没有异议。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条原件”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与否和债权尚未消灭的主要证据,该300万元借条原件基于某种原因消失后,谭喜佳否认该300万元借贷关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孙永强负有证明借贷关系未归于消灭的举证责任。孙永强提供借条复印件、三方抵债协议(无谭喜佳签字),借条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借贷关系依然存在的证据使用,但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300万元本金是否偿还。本次二审中,谭喜佳陈述其于2013年10月25日先委托谭贺群从银行取出300万元现金后,送到工地,其叫孙永强下来。孙永强将装钱的兜子打开,但没仔细看,就把兜子装到后备箱里面。谭喜佳收回300万元借条原件并销毁,交付现场没有其他人在场。在本案,又陈述一个人提着一兜子现金在自己办公室交给孙永强,存在交付细节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孙永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始终否认存在谭喜佳持300万元现金还款的事实,亦否认曾收到过谭喜佳300现金交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

  2/2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谭喜佳依据的证据是2013年10月25日其子谭贺群银行取款记录和孙永强手中仅有300万元借条复印件。谭喜佳系环宇公司项目经理,孙永强系博林公司的项目经理,双方均承认有利息约定,谭喜佳称该300万元利息系按月给到付款之日,但没有提供利息如何给付证据,对此谭喜佳未作出合理解释。关于孙永强没有该300万元借款借条原件,其理由为,因谭喜佳无钱还款,称工人工资尚未开,故于2014年6月30日,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甲方)、被告谭喜佳(乙方)及原告孙永强(丙方)协商准备达成《三方给付工程款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一、甲方欠乙方工程款350万元,乙方欠丙方350万元,三方予以确认。二、甲方接受乙方欠丙方的350万元的债务,由甲方直接给付丙方欠款350万元,三方予以确认。三、甲方顶替乙方给付丙方欠款350万元的给付方式是已(以)1某,2某商业网点全额顶账给付。对此三方予以确认。四、上述甲、乙、丙三方相互顶账,交付后,甲方、乙方与丙方的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对此三方均无异议。事后三方永不反悔。五、本协议一经签定,即为生效,一式三份,交由甲、乙、丙三方备查”。孙永强及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殿伟在该协议签字,在签订过程中,谭喜佳提出避免重复给付为由要回300万元借条原件才能签署协议,在要回借条原件后,在签订三方协议过程中,孙永强先签,其次是张殿伟签订,轮到谭喜佳签字时借故离开,最终谭喜佳没有签字。此后,孙永强多次要求谭喜佳在三方协议签字,谭喜佳均推脱。但博林公司2014年7月8日博林公司向谭喜佳挂靠的鞍山环宇建设工程公司拨付进度款,实际应当拨付470万元,但博林公司只支付了200万元,扣款270万元,又于2014年7月10日向谭喜佳挂靠的公司鞍山环宇建设工程公司拨付进度款扣款的80万。两笔合计350万元,该扣款行为针对谭喜佳拖欠并已同意抹账的350万元。对此谭喜佳是知情且同意的,因此孙永强在得到两个门点后,认为谭喜佳已经实际履行了抹账协议,故不再要求其继续签订。但没想到,谭喜佳挂靠的鞍山环宇建设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博林公司支付工程款,在环宇公司起诉的工程款中对该350元并没有予以扣除,在环宇公司起诉博林公

  3/2司建设工程案件中,谭喜佳对该350万元的事予以否认,只是说与孙永强之间有债务纠纷,与工程款结算没有关系。导致一审法院在工程款案件中对350万元的抹账一事没有予以认定,认定该笔款项是孙永强与谭喜佳个人的借贷纠纷,应另行起诉。根据孙永强提供的借条复印件看,债务额为350万元(含50万元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在300万元本金及50万元利息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孙永强不可能把借条原件还给谭喜佳。经梳理历次陈述情况,在本院前次二审调查该节事实时,谭喜佳称“三方协议签字时其本人不在场,也没有这个情况”。而当时的另一在场人张殿伟曾在本院证实,谭喜佳当时在场,并以签三方协议为条件要回300万元借条原件,并当场撕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比双方的举证及理由,结合其他在场人陈述和此后对应抹账合同履行行为,孙永强所述依据的证据更为充分,对借款事实沿革、债权债务关系演变的解释更符合常理、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审判决对此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谭喜佳上诉主张在2014年6月30日既然已经达成了所谓的用1、2号网点顶账的新协议,为何在2014年7月8日、10日还要求博林公司财务分两次扣款270万、80万,明显不符合常理一节。博林公司不能无缘无故拿出两个门点给无欠款关系的孙永强,正因为2014年6月30日三方形成了抹账为内容的合意,所以才需要实际履行,因而博林公司扣款行为发生在先,因无足够资金才以门点抵债给孙永强。故对谭喜佳主张已经偿还借款,但对于借款未到期偿还、偿还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金钱的数额体积、利息无给付证据、博林公司无故用两个门点顶账孙永强等,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达到反驳对方证据的客观证明标准。因此,对于谭喜佳上诉300万元借款已通过现金方式偿还孙永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谭喜佳提出“如果按照孙永强所说,为何谭喜佳至今一直也没签字,严重不诚信,为何事后还要借款给谭喜佳?又为何到2018年5月份才提出诉讼?”一节。第二笔300万元借款发生时,工程尚未完工,但抹账由于博林公司实际交付孙永强相应门点,孙永强误以为第一笔300万元及利息已全额清结,所以孙永强再次出借。至于2018年

  4/25月份才提起诉讼,因为博林公司在与环宇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中抹账扣款部分金额未能抵销败诉,因而发生当时已抵债孙永强门点被收回新情况,350万元抹账未成功,原债务关系并未清偿,因此孙永强只能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谭喜佳此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2017年4月14日孙永强出借本金是240万元还是130万元的问题。2017年4月14日谭喜佳主张其出具的300万借条,但只实际收到借款本金130万元,其余170万元为给付孙永强的好处费一节。谭喜佳作为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对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应有充分的认识,一审法院经充分查证,在该笔借款中认定被上诉人孙永强实际出借金额为24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谭喜佳关于借款额仅为130万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谭喜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上诉人谭喜佳负担。【更新时间】2022-08-2101:31:2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谭贺群转款2900000元,并用位于鞍山市立山区的一处住房以100000元的价格顶给被告谭喜佳,当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从孙永强手中借现金(叁佰万元整),借期一年,月付息肆万伍仟元。借款人谭喜佳、谭贺群2013年4月18日”。2013年10月25日,被告谭贺群从鞍山银行永乐支行取款3000000元。2014年6月30日,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甲方)、被告谭喜佳(乙方)及原告孙永强(丙方)协商准备达成《三方给付工程款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一、甲方欠乙方工程款350万元,乙方欠丙方350万元,三方予以确认。二、甲方接受乙方欠丙方的350万元的债务,由甲方直接给付丙方欠款350万元,三方予以确认。三、甲方顶替乙方给付丙方欠款350万元的给付方式是已(以)1某,2某商业网点全额顶账给付。对此三方予以确认。四、上述甲、乙、丙三方相互顶账,交付后,甲

  5/2方、乙方与丙方的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对此三方均无异议。事后三方永不反悔。五、本协议一经签定,即为生效,一式三份,交由甲、乙、丙三方备查”。原告及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协议签字,被告谭喜佳没有签字。2014年7月14日,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给付中间验收工程款时分两笔扣款3500000元(其中一笔为应付工程款4700000元扣款2700000元,实付2000000元;另一笔应付工程款4495000元,扣款800000元,实付3695000元)。2015年4月12日,原告向魏增艳转款320000元;同年7月22日,原告向魏增艳转款100000元;同年7月29日,原告分两笔向魏增艳转款700000元(其中一笔200000元,另一笔500000元);同年9月2日,案外人和平取款550000元;同年9月30日,案外人和平取款700000元;2017年4月14日,被告谭喜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从孙永强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叁佰万元整)包含利息。借款人谭喜佳2017年4月14日”,借条上还写明“此款给农民工开工资”,借条上“包含利息”部分文字有涂抹。庭审时,原告提供了借条的原件,被告谭喜佳只认可实际借款130万元。

  另查,2013年9月9日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与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兴盛国际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决算总额为:87881496.14元,需垫付工程款,按形象进度节点验收付款。案外人吕涛和被告谭喜佳作为挂靠在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原告孙永强是该项目建设方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甲方总代表。2017年6月1日,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该项目的工程款纠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受理后,进行公开审理,于2018年6月11日以(2017)辽0303民初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该判决书在经审理查明中载明:“另查,经被告申请,该院依法传唤谭喜佳就其向孙永强借款一事是否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工程款抵顶进行核实,谭喜佳认可借款行为,但认为是谭喜佳与孙永强之间的个人借款,没有用工程款抵顶”。宣判后,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18)辽03民终第319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维持了一审第二项判决,变更一审第一项判决。

  再查,2017年4月14日,鞍山市环

  6/2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谭喜佳、孙永强四方签订一份《谭喜佳住宅顶账明细》,确认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明细内14户住宅和2户网点(1-3网点、1-4网点)及金额抵顶应付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同时还约定:前期签署的以下10户住宅、3个网点(网点为:1-7、1-5、1-6)顶账的协议一律返还给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其他10住宅、3户网点以外的顶账协议一律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2013年4月18日借款一节,原告提供借条的复印件,转款证明,被告亦承认已经收到该借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原告已经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且被告亦承认原告已经实际履行给付借款义务。只是被告辩称已经归还该部分借贷的全部的借款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被告却仅提供了被告谭贺群银行提款3000000元交易记录及以原告没有借条原件证明该欠款已经全部偿还完毕。然而,交易记录仅能证明被告当天拥有3000000元现金,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将该数额钱款交付给原告。原告丧失借条原件存多种可能,原告、被告各执一词就是例证。特别是被告谭喜佳在叙述该笔借款交付过程中,细节叙述不清,存在有悖常理的事实。其一,原告借款给被告时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交付给被

  7/2告,被告也应采取该方式进行还款,即可以保留还款痕迹、也省时、省事、省力,被告却用最原始的方法,也易产生争议的方式;其二,还款地点为原告在兴盛国际项目甲方代表办公室,在整个还款过程没有遇到任何人,被告也没有特意找有关人员作为还款的证人。其三,被告没有说明全部用现金还款的合理理由,原告作为甲方代表通常没有一次需要这么大笔现金用途,被告没有说明其特殊用途。由于存在上述疑问,被告没有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所述交付过程的存在,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另外,该借款借条明确约定每月利息45000元,被告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利息已经按时给付。相反,原告提供的《三方给付工程款协议书》,原告与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签字,后因被告谭喜佳没有签字而没有生效履行,但却可以与付款审批表、询问笔录、(2017)辽0303民初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丧失借条原件的合理说明,证明被告没有返还该笔借款。故原告此节诉求,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关于2017年4月14日借条一节,原告提供了借条原件,且承认该借款本金为2400000元,属多笔借款后形成的总条,其余为利息(利息为600000元)。被告谭喜佳只承认本金1300000元,其余为给原告的好处费,没有偿还过利息及本金。被告谭喜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借款来源的交易记录,并陈述还有自有现金30000元,构成2400000元借款;每次借款被告谭喜佳均为原告出具借条,被告谭喜佳每次借款,都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14日,共计借款本金2400000元,欠利息600000元被告谭喜佳为原告出具了新借条,将前期所出具欠条收回。另外,证人冯某(被告谭喜佳施工现场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施工期间被告谭喜佳多次向原告借款及出具借条的事实。再则,被告谭喜佳在该借款期间正值兴盛国际项目的施工期间,需要垫付工程款,而被告谭喜佳的垫付工程款能力从被告谭喜佳也向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施工可见一斑,其存在借款垫付工程款的需求。综上被告谭喜佳对借贷未发生说明不合理。况且,被告谭喜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出具的欠条,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条件下,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告抗辩借贷

  8/2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规定,则2017年4月14日借条,借款本金2400000元事实存在,其余金额为利息600000元。因该欠条为被告谭喜佳个人签字,应视为谭喜佳个人债务,由其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谭贺群没有在该借条签字,不承担还款义务,对被告谭贺群该辩解该院予以采纳。故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一节。本案中2013年4月18日借条约定了借款利息(每月肆万伍仟元,折合为月利率1.5%),约定还款期限一年,被告没有还款,则该笔借款的利息应以本金3000000元,按照约定利率1.5%,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时止;另一笔借款,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依照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2017年4月14日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该笔欠款的利息,应以本金2400000元,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喜佳和谭贺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永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按照月利率1.5%,从2013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谭喜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永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400000元,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5月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孙永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喜佳承担。故被告谭喜佳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孙永强。

  9/2【二审上诉人诉称】谭喜佳上诉称:一、请求依法撤销(2019)辽030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裁判,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孙永强关于要求谭喜佳、谭贺群偿还孙永强借款300万元及利息的该项诉讼请求;二、请求依法撤销(2019)辽030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裁判,请求依法改判为上诉人谭喜佳偿还被上诉人孙永强借款130万元及利息;三、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及一审相应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关于2013年4月18日谭喜佳为孙永强出具300万借条的借款,应依法驳回孙永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关于该笔款项的借款事实。2013年4月18日谭喜佳承包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兴盛国际项目工程,需要前期筹集资金,故从孙永强处借款。2013年4月18日孙永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谭贺群转款290万元,并用位于鞍山市立山区的一处住房以10万元的价格顶给谭喜佳。该笔300万借款属实。(二)、关于该笔借款的还款事实。该笔借款完成后,谭喜佳按月以现金的方式偿还孙永强利息,到2013年10月末孙永强要求提前以现金方式偿还借款本金,2013年10月25日谭喜佳让其儿子谭贺群从银行提取300万元现金,偿还了孙永强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孙永强将300万元的借条原件返还给谭喜佳,谭喜佳将借条原件撕毁。(三)、孙永强陈述300借条原件撕毁的过程明显与常某。1、孙永强陈述:“孙永强、谭喜佳及案外人就该2013年的300万已经达成新的协议,原以为已经履行,所以在新协议当中原条被收回”。按照孙永强上述陈述,该所谓的“新协议”应该是孙永强所主张的所谓的“2014年6月30日的《三方给付工程款协议书》”,但该三方协议书中并没有谭喜佳的签字和确认,在谭喜佳未签字、未确认的情况下,在《顶账房更名申请审批单》没有谭喜佳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在孙永强没有与博林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在最终没有明确顶账成立的情况下,孙永强怎么可能将借条原件返还给谭喜佳?2、如果按照孙永强所说,在2014年6月30日既然已经达成了所谓的用1、2号网点顶账的新协议,为何在2014年7月8日、10日还要求博林公司财务分两次扣款270万、80万?也明显不符合常理。3、如果按照孙永强所说,在2014年6月30日已经达成了所谓的新协议,并将借条原件都还给了谭喜佳,为何还要单独保留一份复印件?4、如果按照孙永强所说,为何谭

  10/2喜佳至今一直也没签字,严重不诚信,为何事后还要借款给谭喜佳?又为何到2018年5月份才提出诉讼?(四)、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借条的原件来主张权利,而仅仅提供了借条的复印件和部分银行流水,明显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本案能够确定的事实是“孙永强将原件返还给了谭喜佳”,这本身就证明谭喜佳将借款偿还完毕,只有在借款明确偿还完毕的情况下才可能返还借条原件,如果没有确定借款偿还完毕,怎么可能将借条原件这一最为重要的主张权利的凭证返还给借款人?即便是不懂法的老百姓也懂得上述道理。一审法院在明知孙永强辩解的借条原件返还理由不符合常理的情况下,仍然援引上述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二、关于2017年4月14日谭喜佳为孙永强出具300万借条的借款,谭喜佳仅仅实际收到借款130万元,故应依法驳回孙永强130万元本金之外的诉讼请求。(一)、一审法院仅仅依据300万借条认定事实和判决,明显错误。1、孙永强自己在庭审中多次陈述,该笔借条的借款本金为240万元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具体查实具体借款本金是否是240万,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怎么能仅依据借条进行判决?2、本案经审理查明部分,针对该笔借条也仅查明“孙永强向魏增艳转款32万、10万、20万、50万,案外人和平取款55万和70万”,上述款项合计才237万元,并未查明上述款项的借款人是谭喜佳。怎么得出的要求谭喜佳偿还300万借款的结论?3、按照法院查明的款项数额合计237万元,也明显与孙永强所说的本金240万元不符。综上,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仅依据借条判决明显错误。(二)、孙永强的陈述明显矛盾。1、孙永强在2018年5月7日的起诉状中陈述与庭审时陈述明显矛盾。第一、孙永强在起诉状中陈述“2017年4月14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诉苦,说其工程中由于拖欠工人工资现面临停工风险(有验收报告),哀求原告能够再借给其300万元用于周转,原告同意,被告给原告

  11/2出具了300万元的欠条,口头约定利息还是1.5不变”。第二、2018年8月6日的庭审笔录在同一页(第5页),孙永强先是陈述“2017年4月14日被告谭喜佳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在2017年4月14日孙永强借给被告谭喜佳300万元用于农民工资,口头约定了利息月利率1.5”,接着又改变了自己的陈述,说成“300万元实际给付被告240万元,被告打欠条300万元,其中60万元是利息”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孙永强的陈述明显矛盾。2、2019.1.17的庭审笔录孙永强陈述“我们真正的本金出借为240万元,谭喜佳给打300万的借条,是因为借款发生的时间是2015年均是通过银行取款支付,谭喜佳陈述的130万存在,240万中包含130万”孙永强在庭审中举证和陈述“转账至苗德才妻子魏增艳账户中112万”,如果把这笔借款算在谭喜佳头上,不算和平的另外的55万和70万,加上孙永强所认可的谭喜佳陈述的130万元,数额也不是240万元,也与孙永强陈述的240万本金矛盾。3、如果结合一审法院认定的所谓“向魏增艳转款32万、10万、20万、50万,案外人和平取款55万和70万”,再加上孙永强认可的谭喜佳陈述的130万,数额多达367万,也与孙永强陈述的240万本金明显矛盾。4、在原一审2018年8月6日庭审笔录中孙永强并未具体陈述所谓240万元的借款经过,借款次数和每次的具体金额。只是出具了魏增艳的转款凭证和冯某的证人证言。2018年8月28日庭审笔录中孙永强陈述了从和平的卡里支取现金10万和55万。在原二审2018年11月22日庭审笔录中孙永强提供苗德才和冯某的证人证言,其中涉及魏增艳卡转账32万、10万、20万和50万。在原二审2019年1月17日庭审笔录孙永强也未具体陈述240万的借款经过。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永强所主张的实际借给谭喜佳所谓240万本金。(三)、本案应依法向案外人魏增艳与和平进行核实一审法院认定的“孙永强向魏增艳转款32万、10万、20万、50万,案外人和平取款55万和70万”,涉及到案外人魏增艳与和平,本案在审理中从未对该二人进行核实,上述款项到底与谭喜佳是否有关,在未进行依法核实清楚的情况下,直接将上述款项认定为谭喜佳所借款项明显错误。(四)、本案尚存在诸多矛盾与不符合常理之处。1、既然2013年4月18日的300万借条孙永强能保留复印件,为何未能提2017年4月14日借条所对应的“小条”的复印件?2、关于苗德才的证人证言明显

  12/2与常某,也明显与事后谭喜佳和苗德才录音矛盾。3、关于冯某的证人证言明显前后矛盾。综上,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述情况,进行判决,明显错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充分考虑本案的整体情况,依法裁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谭喜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谭喜佳、孙永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3民终11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喜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瑞铎,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强。

  委托代理诉讼人:顾鹏,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谭贺群。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喜佳因与被上诉人孙永强、原审被告谭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谭喜佳上诉称:一、请求依法撤销(2019)辽030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裁判,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孙永强关于要求谭喜佳、谭贺群偿还孙

  13/2永强借款300万元及利息的该项诉讼请求;二、请求依法撤销(2019)辽030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裁判,请求依法改判为上诉人谭喜佳偿还被上诉人孙永强借款130万元及利息;三、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及一审相应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关于2013年4月18日谭喜佳为孙永强出具300万借条的借款,应依法驳回孙永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关于该笔款项的借款事实。2013年4月18日谭喜佳承包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兴盛国际项目工程,需要前期筹集资金,故从孙永强处借款。2013年4月18日孙永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谭贺群转款290万元,并用位于鞍山市立山区的一处住房以10万元的价格顶给谭喜佳。该笔300万借款属实。(二)、关于该笔借款的还款事实。该笔借款完成后,谭喜佳按月以现金的方式偿还孙永强利息,到2013年10月末孙永强要求提前以现金方式偿还借款本金,2013年10月25日谭喜佳让其儿子谭贺群从银行提取300万元现金,偿还了孙永强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孙永强将300万元的借条原件返还给谭喜佳,谭喜佳将借条原件撕毁。(三)、孙永强陈述300借条原件撕毁的过程明显与常某。1、孙永强陈述:“孙永强、谭喜佳及案外人就该2013年的300万已经达成新的协议,原以为已经履行,所以在新协议当中原条被收回”。按照孙永强上述陈述,该所谓的“新协议”应该是孙永强所主张的所谓的“2014年6月30日的《三方给付工程款协议书》”,但该三方协议书中并没有谭喜佳的签字和确认,在谭喜佳未签字、未确认的情况下,在《顶账房更名申请审批单》没有谭喜佳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在孙永强没有与博林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在最终没有明确顶账成立的情况下,孙永强怎么可能将借条原件返还给谭喜佳?2、如果按照孙永强所说,在2014年6月30日既然已经达成了所谓的用1、2号网点顶账的新协议,为何在2014年7月8日、10日还要求博林公司财务分两次扣款270万、80万?也明显不符合常理。3、如果按照孙永强所说,在2014年6月30日已经达成了所谓的新协议,并将借条原件都还给了谭喜佳,为何还要单独保留一份复印件?4、如果按照孙永强

  14/2所说,为何谭喜佳至今一直也没签字,严重不诚信,为何事后还要借款给谭喜佳?又为何到2018年5月份才提出诉讼?(四)、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借条的原件来主张权利,而仅仅提供了借条的复印件和部分银行流水,明显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本案能够确定的事实是“孙永强将原件返还给了谭喜佳”,这本身就证明谭喜佳将借款偿还完毕,只有在借款明确偿还完毕的情况下才可能返还借条原件,如果没有确定借款偿还完毕,怎么可能将借条原件这一最为重要的主张权利的凭证返还给借款人?即便是不懂法的老百姓也懂得上述道理。一审法院在明知孙永强辩解的借条原件返还理由不符合常理的情况下,仍然援引上述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二、关于2017年4月14日谭喜佳为孙永强出具300万借条的借款,谭喜佳仅仅实际收到借款130万元,故应依法驳回孙永强130万元本金之外的诉讼请求。(一)、一审法院仅仅依据300万借条认定事实和判决,明显错误。1、孙永强自己在庭审中多次陈述,该笔借条的借款本金为240万元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具体查实具体借款本金是否是240万,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怎么能仅依据借条进行判决?2、本案经审理查明部分,针对该笔借条也仅查明“孙永强向魏增艳转款32万、10万、20万、50万,案外人和平取款55万和70万”,上述款项合计才237万元,并未查明上述款项的借款人是谭喜佳。怎么得出的要求谭喜佳偿还300万借款的结论?3、按照法院查明的款项数额合计237万元,也明显与孙永强所说的本金240万元不符。综上,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仅依据借条判决明显错误。(二)、孙永强的陈述明显矛盾。1、孙永强在2018年5月7日的起诉状中陈述与庭审时陈述明显矛盾。

  15/2第一、孙永强在起诉状中陈述“2017年4月14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诉苦,说其工程中由于拖欠工人工资现面临停工风险(有验收报告),哀求原告能够再借给其300万元用于周转,原告同意,被告给原告出具了300万元的欠条,口头约定利息还是1.5不变”。第二、2018年8月6日的庭审笔录在同一页(第5页),孙永强先是陈述“2017年4月14日被告谭喜佳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在2017年4月14日孙永强借给被告谭喜佳300万元用于农民工资,口头约定了利息月利率1.5”,接着又改变了自己的陈述,说成“300万元实际给付被告240万元,被告打欠条300万元,其中60万元是利息”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孙永强的陈述明显矛盾。2、2019.1.17的庭审笔录孙永强陈述“我们真正的本金出借为240万元,谭喜佳给打300万的借条,是因为借款发生的时间是2015年均是通过银行取款支付,谭喜佳陈述的130万存在,240万中包含130万”孙永强在庭审中举证和陈述“转账至苗德才妻子魏增艳账户中112万”,如果把这笔借款算在谭喜佳头上,不算和平的另外的55万和70万,加上孙永强所认可的谭喜佳陈述的130万元,数额也不是240万元,也与孙永强陈述的240万本金矛盾。3、如果结合一审法院认定的所谓“向魏增艳转款32万、10万、20万、50万,案外人和平取款55万和70万”,再加上孙永强认可的谭喜佳陈述的130万,数额多达367万,也与孙永强陈述的240万本金明显矛盾。4、在原一审2018年8月6日庭审笔录中孙永强并未具体陈述所谓240万元的借款经过,借款次数和每次的具体金额。只是出具了魏增艳的转款凭证和冯某的证人证言。2018年8月28日庭审笔录中孙永强陈述了从和平的卡里支取现金10万和55万。在原二审2018年11月22日庭审笔录中孙永强提供苗德才和冯某的证人证言,其中涉及魏增艳卡转账32万、10万、20万和50万。在原二审2019年1月17日庭审笔录孙永强也未具体陈述240万的借款经过。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永强所主张的实际借给谭喜佳所谓240万本金。(三)、本案应依法向案外人魏增艳与和平进行核实一审法院认定的“孙永强向魏增艳转款32万、10万、20万、50万,案外人和平取款55万和70万”,涉及

  16/2到案外人魏增艳与和平,本案在审理中从未对该二人进行核实,上述款项到底与谭喜佳是否有关,在未进行依法核实清楚的情况下,直接将上述款项认定为谭喜佳所借款项明显错误。(四)、本案尚存在诸多矛盾与不符合常理之处。1、既然2013年4月18日的300万借条孙永强能保留复印件,为何未能提2017年4月14日借条所对应的“小条”的复印件?2、关于苗德才的证人证言明显与常某,也明显与事后谭喜佳和苗德才录音矛盾。3、关于冯某的证人证言明显前后矛盾。综上,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述情况,进行判决,明显错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充分考虑本案的整体情况,依法裁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孙永强辩称,服从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没有300万元借条原件事出有因。在出借300万元后,因谭喜佳无钱还款付息,并称工人工资尚未开,故于2014年6月30日,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甲方)、被告谭喜佳(乙方)及原告孙永强(丙方)协商准备达成《三方给付工程款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一、甲方欠乙方工程款350万元,乙方欠丙方350万元,三方予以确认。二、甲方接受乙方欠丙方的350万元的债务,由甲方直接给付丙方欠款350万元,三方予以确认。三、甲方顶替乙方给付丙方欠款350万元的给付方式是已(以)1某,2某商业网点全额顶账给付。对此三方予以确认。四、上述甲、乙、丙三方相互顶账,交付后,甲方、乙方与丙方的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对此三方均无异议。事后三方永不反悔。五、本协议一经签定,即为生效,一式三份,交由甲、乙、丙三方备查”。孙永强及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殿伟依次在该协议签字,在签订过程中,谭喜佳提出为避免重复给付,要回300万元借条原件才能签署协议,被上诉人为促成协议签订,将该借条原件交给谭喜佳,在签订三方协议过程中,谭喜佳又借故离开,最终谭喜佳没有签字,此后,孙永强多次要求谭喜佳在三方协议签字,谭喜佳均推脱,并表示同意用工程款抵债不会差。但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谭喜佳挂靠的鞍山环宇建设工程公司拨付进度款,17/2实际应当拨付470万元,但博林公司只支付了200万元,扣款270万元,又于2014年7月10日向谭喜佳挂靠的公司鞍山环宇建设工程公司拨付进度款扣款的80万元,两笔合计350万元,该扣款即为上诉人谭喜家拖欠的350万元。对此上诉人谭喜佳是知情且同意的,因此孙永强认为谭喜佳已经实际履行了抹账协议,就不再要求其继续签订。但实际最后的情况是,鞍山环宇建设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博林公司支付工程款,在环宇公司起诉的工程款中对该350元并没有予以扣除,在环宇公司起诉博林公司建设工程案件中,谭喜佳对该350万元的事予以否认,只是说与孙永强之间有债务纠纷,与工程款结算没有关系。导致一审法院对350万元的抹账一事没有予以认定,认定该笔款项是孙永强与谭喜佳个人的借贷纠纷,应另行起诉。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复印件看,债务额为350万元(含50万元利息),在50万元利息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孙永强不可能把借条原件还给谭喜佳,该300万元及利息尚未归还。关于2017年4月14日300万元借条,谭喜佳承认该借条是其出具的,但只承认收到了130万元的借款,剩余的170万元是被上诉人的好处费,与事实不符。首先他几家所收到的130万元是案外人何平通过银行提现后支付给他,分别为2015年9月2日在建设银行鞍山分行铁西支行提取55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在中国银行鞍山分行道西支行提70万元,两项合计是125万元。其次,被上诉人孙永强于2015年4月12日通过建设银行鞍山分行大陆支行向魏增艳转账32万元,并于当天向上诉人谭喜佳交付了3万元的现金,合计35万元,又于2015年7月22日通过建设银行鞍山兴华支行向魏增艳转账10万元,再于2015年建设银行鞍山兴华支行向魏增艳转账20万、50万元。以上合计115万元。和平的125万加上魏增艳的112万元及直接给付谭喜佳的3万元现金,合计为240万元。通过以上的借款记录可以看出该笔300万元的形成时间均是发生在2015年期间。如果真的如上诉人谭喜家所说,只收到130万元,那么为什么在2017年续签借条的时候写明300万元呢。被上诉人孙永强既不是博林开发公司的老板,也不是环宇公司的老板,根本无法实际帮助谭喜

  18/2佳获得任何的工程获利,何来的好处费。实际是根据前述六笔款项,合计240万元。该六笔借款在借款当时均有谭喜佳出具的欠条,当时约定利息为月45000元,年利息为50万元。2016年年底被上诉人曾找到谭喜佳要求还款,其表示等博林公司结账时就还。截止到2017年4月10日,被上诉人孙永强再次找到谭喜佳要求还款,孙永强便对谭喜佳要求重新打个总借条,防止欠条过期,谭喜佳遂于当日给被上诉人出具了300万元的借条一份,其中60万元为利息。此外,案外人魏增艳系谭喜佳下属工程队队长苗德才的妻子,向魏增艳银行卡打款,也是谭喜佳要求的,转款当时孙永强、谭喜佳、苗德才均在场。综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谭贺群述称,借款和我无关。

  原告诉称

  孙永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利息:其中300万元利息:2160000元,剩余300万元利息:540000元,合计87000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给其承包的工程农民工开工资,其中290万元是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用位于太平小学附近的一户住宅过户给被告谭喜佳折价10万元,共计300万元,约定月利率1.5,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未归还。2017年4月14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诉苦,说其工程中由于拖欠工人工资现面临停工风险,哀求原告能够再借给其300万元用于周转,原告同意,被告给原告出具了300万元的欠条,口头约定利息还是1.5不变。截止今日两笔共计600万元被告尚未归还。原告也曾多次找到被告主张债权,但两被告互相推诿,拒不偿还。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谭贺群转款2900000元,并用位于鞍山市立山区的一处住房以100000元的价格顶给被告谭喜佳,当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从孙永强手中借现金(叁

  19/2佰万元整),借期一年,月付息肆万伍仟元。借款人谭喜佳、谭贺群2013年4月18日”。2013年10月25日,被告谭贺群从鞍山银行永乐支行取款3000000元。2014年6月30日,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甲方)、被告谭喜佳(乙方)及原告孙永强(丙方)协商准备达成《三方给付工程款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一、甲方欠乙方工程款350万元,乙方欠丙方350万元,三方予以确认。二、甲方接受乙方欠丙方的350万元的债务,由甲方直接给付丙方欠款350万元,三方予以确认。三、甲方顶替乙方给付丙方欠款350万元的给付方式是已(以)1某,2某商业网点全额顶账给付。对此三方予以确认。四、上述甲、乙、丙三方相互顶账,交付后,甲方、乙方与丙方的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对此三方均无异议。事后三方永不反悔。五、本协议一经签定,即为生效,一式三份,交由甲、乙、丙三方备查”。原告及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协议签字,被告谭喜佳没有签字。2014年7月14日,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给付中间验收工程款时分两笔扣款3500000元(其中一笔为应付工程款4700000元扣款2700000元,实付2000000元;另一笔应付工程款4495000元,扣款800000元,实付3695000元)。2015年4月12日,原告向魏增艳转款320000元;同年7月22日,原告向魏增艳转款100000元;同年7月29日,原告分两笔向魏增艳转款700000元(其中一笔200000元,另一笔500000元);同年9月2日,案外人和平取款550000元;同年9月30日,案外人和平取款700000元;2017年4月14日,被告谭喜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从孙永强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叁佰万元整)包含利息。借款人谭喜佳2017年4月14日”,借条上还写明“此款给农民工开工资”,借条上“包含利息”部分文字有涂抹。庭审时,原告提供了借条的原件,被告谭喜佳只认可实际借款130万元。

  另查,2013年9月9日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与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兴盛国际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决算总额为:87881496.14元,需垫付工程款,按形象进度节点验收付款。案外人吕涛和被告谭喜佳作为挂靠在鞍山市环宇建设

  20/2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原告孙永强是该项目建设方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甲方总代表。2017年6月1日,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该项目的工程款纠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受理后,进行公开审理,于2018年6月11日以(2017)辽0303民初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该判决书在经审理查明中载明:“另查,经被告申请,该院依法传唤谭喜佳就其向孙永强借款一事是否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工程款抵顶进行核实,谭喜佳认可借款行为,但认为是谭喜佳与孙永强之间的个人借款,没有用工程款抵顶”。宣判后,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18)辽03民终第319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维持了一审第二项判决,变更一审第一项判决。

  再查,2017年4月14日,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谭喜佳、孙永强四方签订一份《谭喜佳住宅顶账明细》,确认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明细内14户住宅和2户网点(1-3网点、1-4网点)及金额抵顶应付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同时还约定:前期签署的以下10户住宅、3个网点(网点为:1-7、1-5、1-6)顶账的协议一律返还给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其他10住宅、3户网点以外的顶账协议一律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2013年4月18日借款一节,原告提供借条的复印件,转款证明,被告亦承认已经收到该借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

  21/2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原告已经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且被告亦承认原告已经实际履行给付借款义务。只是被告辩称已经归还该部分借贷的全部的借款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被告却仅提供了被告谭贺群银行提款3000000元交易记录及以原告没有借条原件证明该欠款已经全部偿还完毕。然而,交易记录仅能证明被告当天拥有3000000元现金,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将该数额钱款交付给原告。原告丧失借条原件存多种可能,原告、被告各执一词就是例证。特别是被告谭喜佳在叙述该笔借款交付过程中,细节叙述不清,存在有悖常理的事实。其一,原告借款给被告时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应采取该方式进行还款,即可以保留还款痕迹、也省时、省事、省力,被告却用最原始的方法,也易产生争议的方式;其二,还款地点为原告在兴盛国际项目甲方代表办公室,在整个还款过程没有遇到任何人,被告也没有特意找有关人员作为还款的证人。其三,被告没有说明全部用现金还款的合理理由,原告作为甲方代表通常没有一次需要这么大笔现金用途,被告没有说明其特殊用途。由于存在上述疑问,被告没有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所述交付过程的存在,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另外,该借款借条明确约定每月利息45000元,被告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利息已经按时给付。相反,原告提供的《三方给付工程款协议书》,原告与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签字,后因被告谭喜佳没有签字而没有生效履行,但却可以与付款审批表、询问笔录、(2017)辽0303民初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形成完整

  22/2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丧失借条原件的合理说明,证明被告没有返还该笔借款。故原告此节诉求,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关于2017年4月14日借条一节,原告提供了借条原件,且承认该借款本金为2400000元,属多笔借款后形成的总条,其余为利息(利息为600000元)。被告谭喜佳只承认本金1300000元,其余为给原告的好处费,没有偿还过利息及本金。被告谭喜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借款来源的交易记录,并陈述还有自有现金30000元,构成2400000元借款;每次借款被告谭喜佳均为原告出具借条,被告谭喜佳每次借款,都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14日,共计借款本金2400000元,欠利息600000元被告谭喜佳为原告出具了新借条,将前期所出具欠条收回。另外,证人冯某(被告谭喜佳施工现场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施工期间被告谭喜佳多次向原告借款及出具借条的事实。再则,被告谭喜佳在该借款期间正值兴盛国际项目的施工期间,需要垫付工程款,而被告谭喜佳的垫付工程款能力从被告谭喜佳也向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施工可见一斑,其存在借款垫付工程款的需求。综上被告谭喜佳对借贷未发生说明不合理。况且,被告谭喜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出具的欠条,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条件下,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规定,则2017年4月14日借条,借款本金2400000元事实存在,其余金额为利息600000元。因该欠条为被告谭喜佳个人签字,应视为谭喜佳个人债务,由其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谭贺群没有在该借条签字,不承担还款义务,对被告谭贺群该辩解该院予以采纳。故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一节。本案中2013年4月18日借条约定了借款利息(每月肆万伍仟元,折合为月利率

  23/21.5%),约定还款期限一年,被告没有还款,则该笔借款的利息应以本金3000000元,按照约定利率1.5%,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时止;另一笔借款,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依照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2017年4月14日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该笔欠款的利息,应以本金2400000元,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喜佳和谭贺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永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按照月利率1.5%,从2013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谭喜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永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400000元,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5月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孙永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喜佳承担。故被告谭喜佳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孙永强。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着重审查借款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根据各方当事人所述意见,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24/2为:一、谭喜佳2013年10月25日是否向孙永强偿还了300万元借款本金。二、2017年4月14日孙永强出借本金是240万元还是130万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2013年10月25日谭喜佳是否向孙永强偿还了300万元借款本金的问题。谭喜佳认可收到孙永强银行转款290万元和10万元以房抵债,双方对于该300万元借款合意的形成和真实交付均没有异议。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条原件”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与否和债权尚未消灭的主要证据,该300万元借条原件基于某种原因消失后,谭喜佳否认该300万元借贷关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孙永强负有证明借贷关系未归于消灭的举证责任。孙永强提供借条复印件、三方抵债协议(无谭喜佳签字),借条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借贷关系依然存在的证据使用,但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300万元本金是否偿还。本次二审中,谭喜佳陈述其于2013年10月25日先委托谭贺群从银行取出300万元现金后,送到工地,其叫孙永强下来。孙永强将装钱的兜子打开,但没仔细看,就把兜子装到后备箱里面。谭喜佳收回300万元借条原件并销毁,交付现场没有其他人在场。在本案,又陈述一个人提着一兜子现金在自己办公室交给孙永强,存在交付细节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孙永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始终否认存在谭喜佳持300万元现金还款的事实,亦否认曾收到过谭喜佳300现金交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谭喜佳依据的证据是2013年10月25日其子谭贺群银行取款记录和孙永强手中仅有300万元借条复印件。谭喜佳系环宇公司项目经理,孙永强系博林公司的项目经理,双方均承认有利息约定,谭喜佳称该300万元利息系按月给到付款之日,但没有提供利息如何给付证据,对此谭喜佳未作出合理解释。关于孙永强没有该300万元借款借条原件,其理由为,因谭喜佳无钱还款,称工人工资尚未开,故于

  25/22014年6月30日,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甲方)、被告谭喜佳(乙方)及原告孙永强(丙方)协商准备达成《三方给付工程款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一、甲方欠乙方工程款350万元,乙方欠丙方350万元,三方予以确认。二、甲方接受乙方欠丙方的350万元的债务,由甲方直接给付丙方欠款350万元,三方予以确认。三、甲方顶替乙方给付丙方欠款350万元的给付方式是已(以)1某,2某商业网点全额顶账给付。对此三方予以确认。四、上述甲、乙、丙三方相互顶账,交付后,甲方、乙方与丙方的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对此三方均无异议。事后三方永不反悔。五、本协议一经签定,即为生效,一式三份,交由甲、乙、丙三方备查”。孙永强及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殿伟在该协议签字,在签订过程中,谭喜佳提出避免重复给付为由要回300万元借条原件才能签署协议,在要回借条原件后,在签订三方协议过程中,孙永强先签,其次是张殿伟签订,轮到谭喜佳签字时借故离开,最终谭喜佳没有签字。此后,孙永强多次要求谭喜佳在三方协议签字,谭喜佳均推脱。但博林公司2014年7月8日博林公司向谭喜佳挂靠的鞍山环宇建设工程公司拨付进度款,实际应当拨付470万元,但博林公司只支付了200万元,扣款270万元,又于2014年7月10日向谭喜佳挂靠的公司鞍山环宇建设工程公司拨付进度款扣款的80万。两笔合计350万元,该扣款行为针对谭喜佳拖欠并已同意抹账的350万元。对此谭喜佳是知情且同意的,因此孙永强在得到两个门点后,认为谭喜佳已经实际履行了抹账协议,故不再要求其继续签订。但没想到,谭喜佳挂靠的鞍山环宇建设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博林公司支付工程款,在环宇公司起诉的工程款中对该350元并没有予以扣除,在环宇公司起诉博林公司建设工程案件中,谭喜佳对该350万元的事予以否认,只是说与孙永强之间有债务纠纷,与工程款结算没有关系。导致一审法院在工程款案件中对350万元的抹账一事没有予以认定,认定该笔款项是孙永强与谭喜佳个人的借贷纠纷,应另行起诉。根据孙永强提供的借条复印件看,债务额为350万元(含50万元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在300万元本金及50万元利息没有还清的情

  26/2况下,孙永强不可能把借条原件还给谭喜佳。经梳理历次陈述情况,在本院前次二审调查该节事实时,谭喜佳称“三方协议签字时其本人不在场,也没有这个情况”。而当时的另一在场人张殿伟曾在本院证实,谭喜佳当时在场,并以签三方协议为条件要回300万元借条原件,并当场撕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比双方的举证及理由,结合其他在场人陈述和此后对应抹账合同履行行为,孙永强所述依据的证据更为充分,对借款事实沿革、债权债务关系演变的解释更符合常理、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审判决对此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谭喜佳上诉主张在2014年6月30日既然已经达成了所谓的用1、2号网点顶账的新协议,为何在2014年7月8日、10日还要求博林公司财务分两次扣款270万、80万,明显不符合常理一节。博林公司不能无缘无故拿出两个门点给无欠款关系的孙永强,正因为2014年6月30日三方形成了抹账为内容的合意,所以才需要实际履行,因而博林公司扣款行为发生在先,因无足够资金才以门点抵债给孙永强。故对谭喜佳主张已经偿还借款,但对于借款未到期偿还、偿还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金钱的数额体积、利息无给付证据、博林公司无故用两个门点顶账孙永强等,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达到反驳对方证据的客观证明标准。因此,对于谭喜佳上诉300万元借款已通过现金方式偿还孙永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谭喜佳提出“如果按照孙永强所说,为何谭喜佳至今一直也没签字,严重不诚信,为何事后还要借款给谭喜佳?又为何到2018年5月份才提出诉讼?”一节。第二笔300万元借款发生时,工程尚未完工,但抹账由于博林公司实际交付孙永强相应门点,孙永强误以为第一笔300万元及利息已全额清结,所以孙永强再次出借。至于2018年5月份才提起诉讼,因为博林公司在与环宇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中抹账扣款部分金额未能抵销败诉,因而发生当时已抵债孙永强门点被收回新情况,350万元抹账未成功,原债务关系并未清偿,27/2因此孙永强只能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谭喜佳此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2017年4月14日孙永强出借本金是240万元还是130万元的问题。2017年4月14日谭喜佳主张其出具的300万借条,但只实际收到借款本金130万元,其余170万元为给付孙永强的好处费一节。谭喜佳作为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对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应有充分的认识,一审法院经充分查证,在该笔借款中认定被上诉人孙永强实际出借金额为24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谭喜佳关于借款额仅为130万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谭喜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上诉人谭喜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朱

  安

  审

  判

  员

  秦长虹

  审

  判

  员

  王

  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雪飞

  书

  记

  员

  谢姝娅

  28/2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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