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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怎么写(3篇)

天狐网络 发表于2023-05-06 12:50:03 本文已影响

篇一: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怎么写

  

  政法委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总结

  今年执法监督工作在县委政法委与市委政法委的精心指导下,以促进与提升政法部门执法办案水平、推动公正廉洁执法为目标,重点开展执法专项检查、执法规范化建设、个案督查督办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等工作,为推进队伍建设,提升群众满意度做出新的贡献。

  一.全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1、加强宣传教育,合理引导群众诉求。结合《信访条例》贯彻实施,在认真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广泛宣传《信访条例》。深入开展对上访群众的法制宣传与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上访群众理性合法地通过正当渠道处理自己的诉求,努力解决群众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今年,累计接访群众30多人次。

  2、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服务群众。做好重点上访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与法制教育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11起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如:石淑芳与霍三狗离婚纠纷一案;延安金阳光汽车贸易公司案;赵延功信访案;周彩铃不予立案等案件。确实解决了一批事关群众利益的现实问题,同时也增强了群众的信任,密切了党群干群的关系。

  3、扎实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XX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榆政法2014]24号)文件精神,加强司法救助的监管,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报、审、批各个工作流程。1/5我们制定了《XX县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建立了县级涉法涉诉专项资金。政法各部门根据文件精神,对符合司法救助的对象逐一进行摸排,确定重点救助对象后报送政法委执法监督室。我们通过召开政法委书记办公会,对救助对象进行筛选,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资金,努力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今年共救助高振福等人共计156000元,充分体现党与政府的关怀,从而对涉法涉诉当事人进行感化教育,促使其息诉罢访。

  二、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1、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县委政法委以联系服务群众为宗旨,扎实开展“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解决政法干警作风上存在的“稀拉松”,态度上“冷硬横”。在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中,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专项督办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县政法各部门进行执法检查,7月至10月我县委政法委抽调政法各部门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政法委执法监督室、维稳办、国安办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实地走访、查看台账、电话抽查等形式对全县各基层政法单位开展明察暗访。对明察暗访中所发现人员在岗在位,佩戴红袖章以及是否落实好值班制度等问题进行检查通报。进一步加强对干部、干警的管理,狠抓作风建设,狠抓责任落实,把作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分析原因,及时整改。确保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转变。

  2、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政法机关与政法干警执法行为的规定》,对不履行职责、选择性执2/5法、利益性执法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并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坚决依法予以纠正。4月份,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与县人大法工委开展了两次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专项检查活动

  3、加强问题案件整改工作。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中,县各直政单位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依法处理,逐案消化的原则。按照“全错全纠”,“部分措部分纠”。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法律法规与政策界限,严格落实依法维护上访者权益的要求,认真做好案件处理工作。确保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与政策落实到位。我委成立了案卷评查剖析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2015年全县政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剖析工作的通知》,5月份协同县人大组织查看了法、检、公、司案卷200多件,并对有瑕疵的案卷进行了通报。12月,在市执法监督处组织的全市案卷评查活动中,我县政法系统案卷质量整体水平赢得了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干警整体素质

  1、加强政法干警的教育培训。我县在政法系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合米脂实际,提出了着眼民生,深化主题,拓宽载体,同时在全县政法系统深入开展“大比武、大培训、大调研”活动通过“大比武”塑造勇于争先、敢创一流的队伍。通过“大培训”,建设善于学习、业务精通的队伍。通过“大调研”建设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爱民亲民的队伍。通过三大活动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政法队伍素质。

  /52、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政法队伍管理的各项制度。出台了《XX县2015年政法干警教育培训计划》,制定了详细的教育培训方案,扭转了政法系统“重工作、轻学习”的陋习。政法各单位结合部门业务需要,全面开展了教育培训工作。县法院利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提高干警“执法为民”服务意识。县检察院开展学习强院活动,组织检察干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与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教育。公安局通过“大学法、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注重一线干警实用知识与实战技能的培训。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织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与业务学习,切实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

  3、强化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干警素质。在“三严三实”活动中,政法委先后出台了《XX县委政法委“三严三实”活动方案》、《关于深化“学党章、学宪法法律、读经典”活动的通知》、《全县政法系统开展思想作风提升活动的实施意见》,引导加强政法各部门的作风建设。同时,政法委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制定整理了18个规范性制度,从学习考勤、文件管理、会议执行、工作要求等方面营造了一个干事创业的工作环境。政法各部门依据自身业务工作,重点整治了窗口单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全面清除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现象,政法队伍整体形象不断提升。政法委机关领导干部严格落实周二驻村日制度,严格执行《XX县政法部门领导包抓乡镇平安建设责任工作机制》,深入所包村子与联系点,问计于民、问政于民,努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全面提供法律援助,不断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全4/5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好“一岗双责”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反对“四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贯彻中央及政法部门有关条令条规,全力创建模范机关建设,我县没有出现一起政法干警违法乱纪行为。

  执法监督室在围绕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目标,不断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足之处。今后,我们将以存在问题就找问题,发现问题就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为建设平安米脂、与谐米脂、幸福米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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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怎么写

  

  关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思考

  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执法监督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党委政法委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在立法上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有效的措施保证。特别是缺乏具体的规范化保障机制。即使发现执法中出现了问题,要进行纠正,也只能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因此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具有间接性。这与人大、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来源,有着根本的区别。

  (二)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在某些环节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缺乏保障措施与机制,监督的力度过分依赖于领导的批示。特别是对个案的监督,没有领导的批示,监督就很难奏效。虽然,近年来各级党委政法委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但党的执法监督既缺乏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又缺乏具体条文化的程序操作,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三)执法监督工作关系未理顺。在执法监督中监督与纠错、管事与管人脱节,无法监督到位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是无人事任免和处分权,缺乏组织保障。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由于党委政法委不能代替政法部门具体办案,更不能越俎代庖,对案件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作出决定或指示,只能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执法部门法定纠错程序之间相衔接的机制尚不完善。

  (四)执法监督工作呈现个案量不断增大的趋势。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范围定位,应当是重点监督政法部门在执法当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突出性的问题,通过对这类问题的监督,来促进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即使对个案的监督也是为了从中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带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对近年来执法监督状况的调查了解,党的执法监督却主要体现在对个案的监督上。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各种纠纷已成为主要的手段,涉及个案的反映越来越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党委政法委通过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来解决个案问题,使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部门成为了信访申诉机构,大量要求再审的案件集中反映到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部门,使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精力用在了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上。

  (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自身还存在机构、人员和业务素质的问题。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基本上停留在“过问”阶段,无专职人员来承担运作其监督职能,县级政法委没有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和专职人员,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落在实处。政法委工作人员法律业务素质水平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二、加强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对策及建议

  (一)准确把握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特点,正确履行职责任务。

  根据中央政法委1998年8号文件的规定,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形式的执法监督相比,在地位作用、工作原则、职责范围、工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点,有不同的运作规律。市、县(区)党委政法委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再认识,准确把握工作特点,正确履行职责任务。要认真做好宏观指导工作,研究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特别是对涉及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要切实做好重大疑难案件和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协调、督办工作,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执法思想,发挥政法部门的整体功能。在履行职责中要注意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1.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司法监督的关系。党与国家权力机关是党的形式与国家形式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保证党的意志在司法工作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与党的监督是一致的,也是保证党的意图的实现,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体现。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专门机关,要与同级人大相关部门互通执法监督的情况,相互取得支持,有些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共同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程序,及时纠正错处错判的案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正确处理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这两者之间不是对

  立的,而是统一的;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正确处理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就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党的执政党地位和领导功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的人和事敢抓、敢管,督促司法部门依法纠正。同时,还要坚定不移地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在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人为干扰,确保公正司法。

  3.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以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出发去开展监督工作。对政法部门提请协调的案件要及时研究,按有关程序依法协调。当政法部门执法办案受到干扰时,要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帮助排除干扰,使国家权力的运作受制于法律的引导。

  4.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法律和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必须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尤其在一些案件的协调处理上一定要注意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不能把法律和政策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积极稳妥地贯彻党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

  5.正确处理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主要是针对掌握权力的具体的执法主体进行合理限制,目的是保证具体权力有节制地依法行使。敢于监督是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善于监督是实行有效监督的保证。

  (二)建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针对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普遍尚未建立,兼职人员占绝大多数的情况,今后一段时期,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必须放在“有人办事、有机构办事”上,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克服编制困难,尽可能地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或设置执法监督和政法队伍管理职能的综合机构,选调政策法律水平高、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区)也要专设一个执法监督职位,有人兼职负责这项工作。同时,要对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不断扩大他们的知识面,提高他们客观、全面、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扎实练好基本功,使他们的整体素质要有等于甚至高于司法机关的法律水准,才能够准确监督、正确监督,真正实现“内行”监督。

  (三)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依法规范开展执法监督。

  要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1998年8号文件的规定,认真规范地开展各项执法监督工作。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结合起来,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把监督制约与服务保障结合起来,把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结合起来,自觉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具体应做好以下五点:1.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调查等监督方式,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根据每年或某个时期确定的执法工作重点和执法中存在的多发性问题,定期组织全面检查,纠正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要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专项调查,实施重点突破、难点攻关,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2.坚持宏观抓共性,微观抓个案。在不直接介入个案诉讼活动的原则下,通过个案监督发现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3.拓宽监督层面。坚持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追究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形成全过程、多功能、广覆盖的监督网络,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监督活动的需要。

  4.完善执法监督的案件督办制度。政法委督办、协调的案件主要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包括涉法上访和久拖不决的案件,党政领导和上级党委政法委批转的案件,政法部门之间、市、县(区)之间有争议,确需党委政法委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等。对于督办案件,要进一步完善督办程序。

  5.加大责任落实力度,增强执法监督的实效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要在提高针对性、操作性、能管用上下工夫,把执法监督职能与干部管理职能结合起来,把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作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将执法质量和办理执法监督案件情况纳入考核的内容,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从制度上保证执法公正。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审判公开等制度,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逐步扩大和切实保障群众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主导作用,整合各监督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的力量,把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的职能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执法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同时要完善执法责任制的配套措施。要结合政法队伍建设,将执法监督情况纳入政法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因监督管理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篇三: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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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随着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呈全面铺开之势,并逐渐成为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几年的实践,党委政法委对各级政法部门的监督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执法监督实践中确实存在若干急需我们认真研究的理论及工作操作的问题,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探讨也显得十分必要。一、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对当前比较乏力的执法监督手段具有充实的作用,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法律监督的制度,但还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检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作用无可置疑,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阻力较多,有时很难发挥作用。而且检察机关自身也需要监督。而这时候,党委及其政法委则能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执法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的工作部门,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1/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它比较超脱,而且对政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处罚建议权。loaLHosT所以,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抗干扰性,并借助这种抗干扰能力而得以推行。在其他监督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加强党委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党委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中造成的失误具有补救作用,保证了执法的方向。初道县被确定为全省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县、道江镇被市里确定为社会治安重点整治镇、看守所被公安部列为全国后进看守所,群众对全县社会治安状况极为不满。政法委有的领导认为是法院判得不够重,有的判了缓刑。我们则认为,少数案件判缓刑也是依法审判的,社会治安不好,不是法院打击不力,其他部门也有很大的关系。如公安机关每年抓几百人,真正起诉到法院的不到几十人,大部分人都被公安机关取保后不了了之。政法委研究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取保(当然,没有多久公安部就作出不准取保候审的规定)。并在全县连续开展了城区社会治安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整治、建筑领域治安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摘除了三顶落后帽子,并连续两年社会治安进入全省先进县行列。3、党委执法监督对司法腐败具有超前防范的作用,有利于队伍建设。党委及其政法委按照党管政法工作的要求,督促和引导政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建立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设防,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体制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为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县政法委每年都要召开几次全县政法工作人员大会,主要是进行教育整顿,处理一批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教育大多数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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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今年年初,我县政法委作出严禁政法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规定,并在电视台发布公告,号召全县群众举报政法工作人员涉毒问题。党委执法监督超前防范司法腐败的作用还体现在具体个案监督中,比如一些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虽然尚未启动审判程序,但就所反映的情况看,确有可能引发司法腐败的因素,提前批转给法院领导,提醒给予关注,往往会收到防范于未然的效果。4、党委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起着保障作用。我国司法体制目前面临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党的领导,要把法院的一些想法变成党委的想法。比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提出和法律化,就是党在总结了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自我完善。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践过程中,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对其支持的态度是非常鲜明的,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一些地方的党委政法委为了确保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专门出台了有关政策规范,明确规定除对超出法定期限久拖未决和审决后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进行监督外,任何领导者不得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执法司法活动。这样,就使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职权得到了更好发挥。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几年来,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执法监督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党委政法委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在立法上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有效的措施保证。特别是缺乏具体的规

  3/范化保障机制。既使发现执法中出现了问题,要进行纠正,也只能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

  程序进行。因此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具有间接性。这与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来源的人大、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有着根本的区别。虽然,近年来,中央、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并且,从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角度来看,党委政法委的监督力度应当更大,但党的执法监督既缺乏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又缺乏具体条文化的程序操作,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如果要制定具体的执法监督规范,又容易与司法部门独立的执法产生冲突。因此,党委政法委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无论从法律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争论。(二)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中,有党委的执法监督,人大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以及各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等等,同时,党内还有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而且,我国这种多头监督不能区别谁主谁辅,因此出现了想监督就监督,不想监督就不监督,对自己有利的就监督,对自己没有利的就不监督的混乱局面。由于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起步较晚,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还没有完全理顺监督机制。别是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还不够顺畅,致使目前工作手段乏力,没有完全掌握监督的主动权,容易陷于被动,甚至被有的部门“牵着鼻子走”,存在调查难和处理难的问题。采用来信来访、案件督办和执法检查等一些传统的方式被动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执法活动,达不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另外在执法监督中监督与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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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管事与管人脱节,无法监督到位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三)监督方式缺乏,随意性很大。目前,在执法监督中,流行于“批条子”,有时不同级别的党委、同级别的不同领导分别作出不同的批示,政法委没有确定唯一性,进而又批转到被监督的单位,使被监督的单位不知如何办理为好,容易打乱战。有时侯有的领导在监督时,渗透了个人感情,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就以个人名义乱作指示。(四)执法监督工作呈现个案量不断增大的趋势。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范围定位,应当是重点监督政法部门在执法当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突出性的问题,通过对这类问题的监督,来促进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即使对个案的监督也是为了从中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带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对我县近年来执法监督状况的调查了解,党的执法监督却主要体现在对个案的监督上。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各种纠纷已成为主要的手段,涉及个案的反映越来越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党委政法委通过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来解决个案问题,使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部门成为了涉法信访申诉机构,而党委政法委过多的使用执法监督权来过问个案,不仅精力用过来,而且有干预司法的之嫌。(五)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宣传不够,认识不深。据调查,一九九八年中央和湖南省委对实施这项工作下文后,市、县两级没再下文,极少数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中央关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领会不深,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监督措施也不够具体、有力;少数县(区)

  5/的执法监督工作还没有真正摆上议事日程,不能理直气壮地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少数政法部门把监督与执法活动对立起来,尤其是涉及到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时,往往以反对干预等为借口,应付执法监督,甚至认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影响了政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有的领导干部以及在政法部门的一些同志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干扰论”、“形式论”等误区,有少部分人甚至认为,现在是法制社会,各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法律的规定,即使政法部门在执法中出现问题,自身不能纠正,法律也都赋予了人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只能是宏观上的领导,不宜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六)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自身还存在机构、人员、和业务素质的问题。我市除市委政法委设立了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外,各县(区)基层政法委由于编制少,执法监督机构尚未建立,专兼职人员也未落实,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落在实处。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要求监督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较强的案件协调能力,而目前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专、兼职干部中有的法律素质不高;有的对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调查研究不够,遇到棘手法律问题束手无策,个别干部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三、对做好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执政党领导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体现。市、县(区)党委政法委一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仅是一致的,而且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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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统一的。保护、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先进文化的传播,保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最高追求。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我国的国情和司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是司法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今后健康发展的保证,也是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保证。二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防止和克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越权”、“千扰”、“没有必要”等各种模糊认识,自觉抵制西方资产阶级司法观念的影响,牢固树立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三要树立敢于主动监督的意识,抛弃无所作为的观念,把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政法委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作出部署,积极推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有效地运用党的权威,推动和协调各方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全力支持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努力为政法部门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同时,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力争法律和政策的统一、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支持和保障政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统一。(二)准确把握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特点,正确履行职责任务。根据中央政法委1998年8号文件的规定,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形式的执法监督相比,在地位作用、工作原则、职责范围、工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点,有不同的运作规律。党委政法委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再认识,准确把握工作特点,正确履行职责任务。

  7/要认真做好宏观指导工作,研究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特别是对涉及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要切实做好重大疑难案件和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协调、督办工作,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执法思想,发挥政法部门的整体功能。(三)建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要加大政法委执法监督力度,首先就要加强领导,做到定机构、定编制、定人员,要有一个正规的班子。要尽可能地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或设置执法监督和政法队伍管理职能的综合机构,选调政策法律水平高、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区)也要专设一个执法监督职位,有人兼职负责这项工作。同时,要对执

  法监督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不断扩大他们的知识面,提高他们客观、全面、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扎实练好基本功,使他们的整体素质要有等于甚至高于司法机关的法律水准,才能够准确监督、正确监督,真正实现“内行”监督。(四)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依法规范开展执法监督。要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1998年8号文件和省委政法委湘政法〔1998〕5号文件的规定,认真规范地开展各项执法监督工作。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结合起来,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把监督制约与服务保障结合起来,把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结合起来,自觉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时候,监督范围宜小不宜宽,范围大了,人员不够,素质不适应,监督没有实效。检查宜粗不宜细,主要是宏观上、---------------------------------------------------------------范文最新推荐------------------------------------------------------

  方向性、影响大的问题,而不能纠缠于细枝末节。因此,实践中,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适度原则,即监督内容应突出重点,在不同时期有相应的侧重,并充分体现其职权的政治属性,防止越权和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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